ICS 49.100 V 55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3010—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aintenance for civil aircraft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2006-12-08发布 2007-04-01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 MH/T3010—2006 目录 MH/T3010.1—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1部分:民用航空器试飞· MH/T3010.2—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MH/T3010.3—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MH/T3010.4—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4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卡)的编制 15 MH/T3010.5—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5部分: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维修 18 MH/T3010.6—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6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 23 MH/T3010.7一2006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7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27 MH/T3010.8—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8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31 MH/T3010.9—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9部分: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 35 MH/T3010.10—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10部分: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语言 51 MH/T3010.11—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11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和工具 56 MH/T3010.12—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1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清洁 60 MH/T3010.13—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13部分:民用航空器发动机的清洗 67 MH/T3010.14—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14部分: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则 71 MH/T3010.15—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75 MH/T3010.1—2006 前言 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分为以下15个部分: 一第1部分:民用航空器试飞; 一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一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一第4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卡)的编制; 一第5部分: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维修; 第6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 第7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第8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9部分: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 第10部分: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语言; 一第11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和工具; 一第1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清洁; 第13部分:民用航空器发动机的清洗; 第14部分: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则; 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本部分为MH/T3010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3145.3一1996《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第3部分:民用 航空器试飞》。 本部分与MH3145.3一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参考国内外资料,修改了试飞的定义,使其更全面、准确; 增加了部分试飞的气象条件要求; 一明确了试飞机组含随机机务人员; 明确了本场试飞和航线试飞均不应载运与试飞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取消了试飞随机机务人员应包括一名检验员的要求 MH/T3010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 -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MH/T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 -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 一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劳动安全卫生》; -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季李振星、徐超群、孙作琪、卿红宇 本部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3145.3一1996。 2 MH/T3010.1—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1部分:民用航空器试飞 1范围 以及试飞时随机维修人员的资格。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试飞。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3010的本部分。 2. 1 试飞testflight 出于下列目的而实施的飞行: —为满足适航要求; 一为满足某些特殊要求; 一针对特定的研究; 一针对安装组件的测试; —研究航空器性能。 2. 2 试飞方案testflightprogram 3试飞原则 3.1航空器试飞由运营人或维修单位为满足航空器的适航要求,根据航空器维修工作以及飞行任务的 需要而确定。 3.2需通过试飞手段来验证航空器及其部件工作性能时,应制定试飞方案。 3.3为评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备而进行的试飞及完成重要修理后的任何飞行动作试飞,应在满足 飞行规则的条件下进行。 3.4应完成试飞前的全部例行维修工作,航空器应符合维修放行标准。 3.5试飞后应完成飞行后的维修和特殊的检查工作。参加试飞工作的机组人员和维修人员应根据试 飞验证的状况,对试飞结果作出评估并记录在试飞工作单(卡)或相关的技术文件上。参加试飞的有关 人员应详细报告试飞情况并按规定填写试飞记录。 4试飞安全保证 4.1试飞方案和特殊要求的试飞项目应告知试飞机组。 4.2试飞机组(含随机维修人员)应明确试飞科目并制定处置各种应急情况的预案。 4.3试飞组织者以及维修部门有关人员在整个试飞过程中应坚守试飞现场各自的岗位,随时掌握试飞 航空器的动态,解决试飞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协助试飞指挥员处理应急情况和协调试飞中各部门的 3 MH/T3010.1—2006 工作。 4.4根据试飞科目需要,试飞现场应具备有足够的地面消防和救护设备以及消防、救护人员 4.5本场试飞和航线试飞均不应载运与试飞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试飞随机维修人员的资格要求 5.1试飞随机维修人员应具有上岗资格,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有相应的机型 签署。 5.2试飞随机维修人员应能熟悉掌握试飞科目的技术要求、性能标准和规定的调试操作规程。 4 MH/T3010.2—2006 前言 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分为以下15个部分: 一第1部分:民用航空器试飞; 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一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一第4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卡)的编制: 一第5部分: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维修; 第6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 第7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第8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9部分: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 第10部分: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语言; 一第11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和工具; 一第1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清洁; 第13部分:民用航空器发动机的清洗; 第14部分: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则; 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本部分为MH/T3010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3145.4一1996《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第4部 分: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本部分与MH3145.4一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MH3145.4一1996中第2章“引用标准”; 修改了“经停站”的定义,增加了国外的经停站。 MH/T3010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 -MH/T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MH/T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 —MH/T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 一MH/T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劳动安全卫生》; -MH/T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振星、徐超群、孙作琪、卿红宇。 本部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3145.4一1996。 6 MH/T3010.2—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1范围 MH/T3010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时的处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时的处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3010的本部分。 2. 1 经停站transit station 执管航空器的维修基地以外的国内外和地区的民用航空港。 3故障报告 3.1承修人应负责及时向运营人报告故障情况。 3.2故障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故障发生时间、地点、航班号、航空器注册号、航空公司名称; 故障发生过程和故障现象; 一已采取的措施; 一需要运营人提供的支援。 3.3运营人应按相关规定向适航维修部门提交《使用困难报告》。 4 故障的处理 4.1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时,承修人应按维修协议给予修复,并由运营人授权的维修人员对航空 器签署放行。 4.2航空器发生的故障不能排除时,应按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签署放行。 4.3航空器故障超出《最低设备清单》范围,需运营人支援时,运营人应及时派遣维修人员或委托合格 的维修单位排除故障。 MH/T3010.3—2006 前言 MH/T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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