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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S _11. 020 C 6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为GB/T17149.2-1997。 1997-12-15发布 1998-12-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GB17149.2-19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前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仅涉及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C、附录 D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南京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协 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蔡瑞康、刘玮、赵辨、袁兆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7149.2—1997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contact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系指由接触化妆品而引起的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149.1-1997: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3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并根据发病部位,皮疹形态,必要时进行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而诊 断,但需要排除非化妆品引起之接触性皮炎。 4诊断标准 4.1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4.1.1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且接触后较快出现皮炎改变。 4.1.2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4.1.3在同样条件下,一般较多接触者发病。 4.1.4皮损形态常呈急性或亚急性皮炎,有程度不等的红斑、丘疹、水肿、水疱。破溃后可有糜烂,渗液, 结痴。自觉局部皮损瘙痒灼热或疼痛。皮损严重程度和接触物的浓度、接触时间有明显联系。 4.1.5发生在口唇粘膜时可有干燥、脱屑,局部刺痒或灼痛。 4.1.6去除病因后很快痊愈。 4.1.7排除其他非化妆品接触因素所致病变。 4.2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2.1有明确使用或多次使用化妆品的历史,并有一定的潜伏期。 4.2.2在使用同一种化妆品的人群中,一般仅有少数人发病。 4.2.3原发部位局限于接触部位,但可向周围或远隔部位扩散 4.2.4皮损形态多样,自觉瘙痒。可表现为皮炎、红斑鳞屑、头面部红肿、眼周皮炎伴发结合膜炎、手掌 手指汗疱疹样以及接触性荨麻疹样表现。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2-15批准 1998-12-01实施 1 GB 17149.2—1997 4. 2. 5 5口唇粘膜可表现为红肿、渗出、结痴、糜烂等,病程较长时可有浸润、增厚等慢性皮炎改变, 4. 2. 6 6皮损常迁延不愈。 4.2.7斑试常获阳性结果,见附录A。 4. 2. 8 排除其他非化妆品的接触因素所致病变。 4. 2. 9 斑试结果阴性者,必要时可做皮肤开放试验,见附录B 5 处理原则 5. 1 1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化妆品。 5. 2 2停用引起病变或可疑引起病变的化妆品。 5. 3 3按皮炎-湿疹的治疗原则对症治疗。 2 GB 17149.21997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皮肤斑贴试验方法 A1本方法适用于寻找由化妆品引起的接触性皮炎的刺激物或致敏原。 A2进行皮肤斑贴试验时,待检物的稀释浓度及稀释剂见GB17149.1一1997附录A。 A3操作步骤 A3.1将斑试器(标准芬兰小室)标好顺序。 A3.2将化妆品按品种稀释至规定浓度或使用化妆品系列变应原顺序加至斑试器内。斑试物用量,膏、 霜物可用约0.03g,变应原如为液体,则先在小室中放一滤纸片,然后滴加变应原(约0.020.04mL); 对照斑试器仅用化妆品稀释剂。 A3.3将加有变应原的斑试器用胶带敷贴于上背部或前臂屈侧,用手掌轻轻按压几次,使之均匀贴敷 于皮肤上。 A4观察与判定 A4.1观察时间:斑贴48h后除掉斑试胶带,间隔30min待斑试器压痕消失后判定反应强度。如结果 为阴性,为避免遗漏迟发反应,可于72h和96h分别再观察一次结果。 A4.2受试部位反应程度判定 皮肤无反应 (-) 皮肤呈淡红斑、无浸润 (干) 皮肤呈红斑、浸润、丘疹 (+) 皮肤呈红斑、水肿、丘疹、小水疱 (++) 皮肤在红斑、水肿上出现大水疱 (+++) A5注意事项 A5.1皮炎急性期不宜做斑贴试验,试验期间受试者应避免服用抗炎性介质类药物如皮质类固醇类激 素、抗组织胺药等, A5.2斑试前应向受试者说明意义和可能出现的反应,以便取得合作。 A5.3如试验处感到重度烧灼或剧痒,可及时去掉斑试物。 A5.4斑试期间要保持局部干燥.不要挪动斑试器,防止脱落,不宜洗澡。 A5.5夏季酷暑不宜做皮肤斑贴试验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开放性斑贴试验方法 B1适应证 开放性斑贴试验适应于(1)疑为化妆品引起的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但斑贴试验可疑或阴性反应者; (2)末知的或新的变应性抗原。 B2操作步骤 将受试物(膏霜类约0. 3g,液体类约 0. 3ml.)涂于前臂屈侧近肘窝处约 5 cm×5cm大的皮肤上, 每日两次,连续七天。 3
GB-T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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