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 (2003年10月23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8月 25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的决定》 修正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5 日大同市第十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中的作用,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 户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体私营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应当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 场竞争环境。 -1 - 币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参与国 内和国际市场竞争,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在管理、 技术、资金、法律和发展环境等方面提供服务,并不断改进 服务。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 的个体私营经济工作协调机构,统筹研究、协调解决个体私 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间题。 市和县、区民营经济发展部门是政府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监 督、协调和服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个体私营经济人士 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助手。 第五条市和县、区民营经济发展部门应当会同统计行 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 地反映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信息和发展状况。 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私营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依 法采用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 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并逐步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原国有、集体 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司证 -2 - 不因所有制的变更而取消。 第八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 企业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现代农业和旅游、 商贸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 币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国 家和本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技术项目,属于国家级、省级科 技项自或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享受奖励,具体奖励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进 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第十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中做出较大责献的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个体私营企业的 投资经营者及其家属解决本市户口。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制定。 第十一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私营企业从 业人员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子女入托和义务教育纳入社会 发展规划。 中、小学和幼儿园吸收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非本市 常住人口的子女入托、入学,应当按当地居民对待。 第十二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工商业联 合会、同业公会、同业商会和同业协会在会员中开展资金互 助,把筹集合作互助资金作为贷款担保基金,依法互相担保 -3 - 或者联合担保。 个体私营企业或者组织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对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三条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可直接登记 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 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的特殊行业除外。 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体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个体私营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 到或者超过职工总数百分之三十,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 合同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和税务机关审核,执行国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 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照国家税收政策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体私营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 对外贸易等方面应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 法招聘员工,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并依法与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保障 女工、未成年工受特殊保护的法定权利。严禁雇佣童工。 第十七条个体私营企业应当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生产 - 4 - 安全。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员工,应当按照国 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个体私营企业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 德,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公平竞争, 不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第二十条个体私营企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未保障员 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法使用童工的,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享有的名 称、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二条个体私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注册档案受 法律保护。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因办案需要查阅时,应 当持有效证明,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确因建设需要拆迁个体私营 企业合法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私营企业依法收费 时,应当出示《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出具由财 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发票。 -5 -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摊派、罚款,个体私营企业 有权拒绝。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同一企业重 复收费。 第二十五条住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比、达标、产品 鉴定等名义向个体私营企业变相收费和拉赞助;不得利用职 权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推销、搭售商品或者书籍报刊等 资料。 第二十六条个体私营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犯时,有权尚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投诉。有关部门在接到 检举、投诉后,一般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检 举、投诉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市和县、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向个体私营企业收费、罚款、摊派或者要求 赞助的; (二)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 的收据或者发票的; (三)向个体私营企业强行推销商品,违法提供有偿服 -6 - 务,强制其购买有价证券、音像制品和订购书籍报刊等的; (四)侵犯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五)违法扣缴、吊销个体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 (六)以非法手段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个体私营企 业合法财产的; (七)对个体私营企业符合规定申办的有关事项,不及 时办理,或者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条件的; (八)对个体私营企业提出的检举、投诉、申诉,不依 法处理的; (九)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个体私营企业主及其 员工人身自由的; (十)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一)对审诉人、检举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7 - 务,强制其购买有价证券、音像制品和订购书籍报刊等的; (四)侵犯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五)违法扣缴、吊销个体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 (六)以非法手段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个体私营企 业合法财产的; (七)对个体私营企业符合规定申办的有关事项,不及 时办理,或者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条件的; (八)对个体私营企业提出的检举、投诉、申诉,不依 法处理的; (九)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个体私营企业主及其 员工人身自由的; (十)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一)对审诉人、检举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7 - 务,强制其购买有价证券、音像制品和订购书籍报刊等的; (四)侵犯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五)违法扣缴、吊销个体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 (六)以非法手段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个体私营企 业合法财产的; (七)对个体私营企业符合规定申办的有关事项,不及 时办理,或者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条件的; (八)对个体私营企业提出的检举、投诉、申诉,不依 法处理的; (九)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个体私营企业主及其 员工人身自由的; (十)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一)对审诉人、检举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7 -

pdf文档 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 第 1 页 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 第 2 页 大同市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3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