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30日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20年8月
27日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修改根据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蚌埠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2-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
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
理的区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
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
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全民
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本市生活垃圾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
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特
性,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方式和处置利用予以调整。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综合协调机制,-3-研究解决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生活垃圾管理工
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负
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
量、分类工作。
市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
管部门,具体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考核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
核准和审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的规划选址、布局和用地审批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
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
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教育、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外事、市场监督管
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4-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
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
理等,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
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常识的宣传、动员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常识纳入本
市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兴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和分类常识的公益宣传。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
心共同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
等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
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
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5-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
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产量预测和处理流向、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总体布局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
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
设施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生活
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
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二条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
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
改变其用途。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
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环境。-6-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资
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推动企业清洁生产。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可循环易回收的产品和
生物基可降解制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
购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
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十六条餐饮、娱乐、宾馆、商场等服务性行业不得
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鼓励、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重复利用的物品,低碳生活,
合理消费。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供多种规格
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
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减少电商邮件快件二
次包装。
鼓励餐饮经营者选择环保纸袋或者易于降解的包装材
料,逐步减少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和一次性餐具。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商务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
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7-鼓励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配置生活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
境、商务外事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
公布。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
体,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
容器。
废旧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
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指
定的收集场所。
第二十一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
物、医疗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
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
由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
人;由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
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已成立业主委-8-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
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车
站、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
理责任人。
其他场所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
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按照分类要求,配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三)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
(四)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至集中收集点,保障生活垃圾
收集车辆顺利作业;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台账,并报送属地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
管理责任人发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分类要求投放生活
垃圾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属地城市管-9-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并协助调查。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
同,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
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许可。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
式作出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经营许可
证,签订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协议。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对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对厨余垃圾和其他
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发现管理责任人送交的生活垃
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
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
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
者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企业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
求的,应当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并协助调查。
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执行行业规-10-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运输车辆,实行密
闭方式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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