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12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 月24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 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 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 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 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 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 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 识。 第五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布空气质 量、气象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 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 申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 燃放许可证》。 第七条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 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 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 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 酒店等组织和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 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4-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村(居)民委 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管理规约。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村(居)民委员会、业 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 花爆竹的地点,引导定点燃放。 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应当及时予以制 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禁止燃放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 业和零售网点,现有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退出禁止 燃放区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 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 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 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 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 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管理部-5-门举报。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 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 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 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 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 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 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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