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 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 次修正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 -1 - 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 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 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 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 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 宣传教育工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 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 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 2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 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 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本市鼓励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 救援机构和社会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 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本市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 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奖励。 第八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 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 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 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自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 -3 - 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可以通过政府购实服务等方式,支持和保障消防教 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 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推动整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 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 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依托城市网格化 等综合管理平台,对公共消防设施、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组织做好火灾事故 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规划 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工作中,应 当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接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消 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监 - 4 - 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商务、教育、民族宗 教、民政、司法行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体育、交通、民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 对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 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 查工作,对单位实行清单式分类管理,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 (二)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 检查;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 展消防演练; (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 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5 - (六)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八)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辖区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和居、村民委员 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 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职责对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火 灾隐患进行核查,并监督整改;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依法控 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火灾 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公安派 出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 等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 6 -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 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 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改善防火条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 患; (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 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 因。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由建 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 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 任: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 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白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7 -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 防队、志愿消防队; (五)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 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 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 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二)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建立消防档案,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内容: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进行管理区域 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 (四)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 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 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 币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任何个人都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 - 8 - 必要的消防知识,懂得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燃放烟花爆竹和 其他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火灾预防教育。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 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统筹兼顾、 科学合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组织编制市消 防规划。 市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消防军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有关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对下列情形,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消防 规划,制定方案予以解决: 一)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 (二)严重影响城乡消防安全的工广、仓库、码头及其 他重大危险源。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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