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莆田市城市生态绿心保护条例 (2020年1月7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绿心保护,发挥生态安全保 障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生态绿心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工 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生态绿心(以下简称绿心),是指位于 莆田市主城区中部的南北洋平原核心区域,具体范围由绿心-2-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绿心规划)确定。 第三条绿心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严格 保护、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绿心保护工作,制定绿心 保护年度计划,统筹处理绿心保护重大问题,定期开展督查, 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保护工作情况。 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绿心保护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绿心 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 绿心保护工作,开展日常巡查。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 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 林业、海洋与渔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绿心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 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广播、 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绿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 众保护意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团体以及市民参与 绿心保护工作。-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编制绿心规划应当依据莆田市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湿地系统治理和城乡 协调建设的原则,明确城市、镇村开发建设边界和生态环境 保护、耕地保护、水陆交通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历史 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要求,保护“荔林水乡”景观、 田园风光和人文历史风貌。 第八条绿心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 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在规 定的期限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 理情况。 绿心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因公共利益、自然条件变化、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建设等 需要修改绿心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 进行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审议,认为确需修改的,按照原程序办理。 第九条绿心划分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引导建 设区,具体范围由绿心规划确定。 在禁止建设区内,除水利工程、水上交通、农田灌溉、-4-机耕道等必要的公共设施和生态保护修复设施建设外,不得 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限制建设区内,除前款规定可以进行的建设和土地整 理、村庄整治、村民住宅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休 闲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引导建设区内,可以根据绿心发展需要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心产业发展引导, 支持发展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和文化创意等特色产业。 除传统手工业外,工业项目应当逐步退出。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应当制定绿心水上交通专项规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 开展清淤清障,疏通绿心水系,实施岸线生态修复,建设蓄 滞水面,提升绿心的洪水调蓄和生态涵养能力。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绿心道路进行 整治、改造和提升。 除省级以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已列入道路交通规划 的建设项目外,绿心内不得新建道路。 第十三条绿心村庄划分为特色保护类、优化提升类和 一般保留类。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或者莆田传统民居风 貌保存完整的村庄,列入特色保护类;位于绿心重要风貌控-5-制区域或者具备传统手工业基础的村庄,列入优化提升类; 其他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村庄,列入一般保留类。 特色保护类、优化提升类村庄可以划定村庄增长边界。 一般保留类村庄不得扩大现有的村庄建设边界。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依据绿心规划,依法编 制或者修订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村 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制定体现莆田传统民居风格的通用图 集。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依法加强绿心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管理,严格按照 有关规划和通用图集的要求组织建设,逐步对与村庄整体建 筑风貌不协调的村民住宅进行改造或者整饰。 因绿心项目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应当在引导建设区或 者绿心范围外选址;零星搬迁安置的,可以结合村庄整治在 限制建设区选址。 鼓励和支持村民搬迁出绿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 定。 第十五条涉及绿心和绿心周边地区的专项规划和详 细规划应当与绿心规划相衔接。 绿心周边地区的项目建设应当与绿心风貌相协调,严格 控制建筑规模、高度、密度和风格,防止破坏绿心生态环境-6-和景观视廊。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绿心水域实行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水质主 要指标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加强绿心生活污水管网和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统一 收集处理污水,实现达标排放。 绿心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使用无污染的新能源动力。 禁止在绿心水域进行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废渣、废料、动物尸体和城镇垃圾等 废弃物; (二)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三)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四)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林业、水行政、农业农村、园林主管部门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绿心北 洋平原河岸荔枝林带的补植补种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 “荔林水乡”景观。 鼓励和支持在绿心南洋平原河岸以梅花为主树种进行 种植,形成集中连片的梅花林带。-7-除生态保护修复设施建设、抚育更新和安全需要外,不 得采伐绿心的荔枝林和梅花林。因以上情况确需采伐的,应 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园林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绿心 林带进行花化、彩化、香化,形成多层次、多季节、多色彩 的植物群落景观。 第十八条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心古树名木资源 进行调查、鉴定、定级,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确认和备案,并 确定编号,设置保护标志,建立管护责任制度。 鼓励和支持以自愿捐资的方式对绿心古树名木进行认 养,具体办法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绿心耕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划为 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应当占绿心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扶持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 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用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 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技术,防治土壤污染。 第二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 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绿心河道、湖泊和木兰溪入海口等 区域的湿地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列 入一般湿地名录或者申请列入重要湿地名录。-8-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木兰溪入海口区域的滨海湿地 生态修复工作,实行湿地生态红线管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 当维护绿心生物多样性和特有性,加强外来物种的监控和管 理,保护绿心生态平衡。 禁止在绿心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 方法进行捕捞。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绿心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资源进 行普查、登记和建档,形成资源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资源名单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实行属地管理, 建立离任交接制度。开发旅游休闲项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 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可能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 度或者存在其他条件不成熟情形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 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 第二十三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和 旅游主管部门对绿心历史建筑进行普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列 入历史建筑名录。 绿心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 活动,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实施迁移异地保护。在列入资 源名单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进行迁移保护的,不得 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9-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心历史建筑使用评估制度, 推进历史建筑使用权流转工作,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引 入文化创意、教育研究、展览展示、传统手工业等产业以及 开展商业、民宿等活动,延续和拓展历史建筑使用功能。 历史建筑的使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 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 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绿心应当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止在绿心水域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和 施肥养殖等水产养殖活动。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绿心内新建坟墓。 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用地,或者在 绿心范围外划定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组织建设,并向绿心村民提供。 除文物或者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外,现有的坟墓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并采取植 被恢复措施。 第二十六条市有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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