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30日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 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三章保护和发展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 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适用 本条例。 传统村落所在村庄被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适用历史-2-文化名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 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相关文物、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 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一定历史、文化、 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广 西传统村落名录或者柳州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传统村落中除不可移动文物 之外,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 特色、民族特色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指导, 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 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 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 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各项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 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管,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 实施本条例;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应当建立村(居)民参与、决策、 管理、监督机制,调动村(居)民积极性,保障村(居)民-3-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实施风貌整治方案,组织实 施具体项目;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 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的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 (六)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保护工作; (七)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 工作; (八)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以下工 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 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 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4-落保护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重点保护传统建筑和 不符合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 人民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 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责 任; (六)组织村(居)民按照传统习俗开展各种文化活动, 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 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发 展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 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传统建筑保 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产 业发展等。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区)、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 全民保护传统村落的意识。-5-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对传统建筑、 传统村落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活动,展示传统村落 的魅力。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 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劝阻、 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柳州传统村落名录。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申报柳州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达到村庄建筑总 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选址格局肌理保存较完整,村落延续传统选址, 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 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 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 地域特色鲜明,或者有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6-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第十二条申报柳州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六)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 见。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 统村落进行普查,推动符合条件的传统村落村(居)民委员 会申报工作的进行。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村落,由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向县(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由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申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 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进 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 柳州传统村落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柳州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 游等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广西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自治区 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柳州传统村落名录中推 荐。 第十四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传 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 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传统 村落实际,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 民族特色。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时,编制单位应当通过召开 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当地村(居) 民的意见。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 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8-(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六)村落发展定位及途径; (七)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八)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 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处理好保护 和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发展规划报批前,应当经村(居) 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县(区)人民政府 依法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 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等主管部 门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 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条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 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 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 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9-第三章保护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 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 和环境,注重优秀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 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习俗, 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 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 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风貌完整 程度、活态传承程度、村民保护意愿、地理条件等要素对传 统村落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分级保护,在资金和项目建设方 面统筹安排。 根据传统村落不同地段的保护和利用现状,将传统村落 保护范围划分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实 行分区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构)筑物的保护应当突出 重点,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 村落档案。-10-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落编纂村志、村史。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 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顾问库,根据需要指派专家顾问库成员, 指导传统村落各类项目的建设、传统建筑的保护修缮等工作。 专家顾问库由民族、历史文化、文物保护、经济、社会、建 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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