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2020年1月19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 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适用本 条例。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村(社 区)自治、社会参与,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 展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治理,改善人居环境状况,提升人民 群众生活质量的活动。 第三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应当注重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 展理念。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 1 - 工作,确定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明确乡镇人民政 府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制定 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人居环 境综合治理工作。自治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信息、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 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 单位,接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相 关工作。 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 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县境内铁路沿线人居环境综合 治理机制,推动铁路沿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村(社区)负责区域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组织、教育、 引导,村(居)民小组负责本组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商)户以及个人, 应当积极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第五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实行网格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县 财政预算。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污水处理费。 -2 - 第七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 设和运营。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城乡保洁,为城乡垃圾、污水处 理和公共厕所管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鼓励开展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先进技术推户应用。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责任区管理 第九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实行四级责任区制度。 县城区、乡镇辖区为第一级责任区,黑竹沟景区管理机 构负责黑竹沟核心景区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村(社区) 为第二级责任区:村(居)民小组为第三级责任区;各机关、 企事业单位、住(商)户责任范围为第四级责任区。 第十条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 第四级责任区,按以下原则明确责任人: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没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村(居)民小组督促 业主负责; (三)河道、水域、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 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3 - (四)旅游景点、公路、铁路、军站、码头,由经营、 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 农家乐、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集)贸市场、农产 品批发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 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责任范围,由所 在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工业园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矿) 区管理单位负责。非公共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九)经批准在县城区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咨询、 展销、演出等活动的,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第四级责任区由责任人包容貌、包秩序、包 清洁,自搞院内卫生、自建设施设备、自育花草树木、自管 内部车辆。 第三章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市政、环 卫、绿化、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公共厕 所、芦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粪污治理;建设生 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低成本、低能耗、易维 - 4 - 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 公共基础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 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以上禁止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 者举报。 第四章‧容貌和环境卫生秩序 第十四条城乡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 合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体现民族、地域特色。 第十五条城乡房屋周边及公路、铁路、河流沿线不得 无序堆放物品。 第十六条县城区、集镇临街以及公路临路建(构)筑 物应当保持立面完好、整洁,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 围景观相协调。公共绿地、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采 光(通风)通道及窗外等区域不得违章搭建,不得堆放、吊 挂影响城乡容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店招、匾额、标识、标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规范设 置,图案清晰、文学规范、完整清洁、安全牢固、内容健康。 第十七条施工场地应当封闭施工,安全有序,抑尘降 噪,规范利用或处置废弃物,工程峻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 地。 - 5 - 未经批准,不得占道施工或者占道堆放施工材料、设备; 禁止在限制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市政设施或者占用、挖掘 街道、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房屋及乡村风貌建设, 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保护利用乡土文化,保 持乡土风情,体现地域特色。 农村危旧房屋,应当及时加固维护。存在安全隐患且无 修价值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二十条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无害化处理,鼓励 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淤泥 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 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县城区餐厨垃圾应当实行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无 害化处理。其他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 输、分类处置。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干湿分离。湿垃圾应当就地无害化、 资源化处理,干垃圾应当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运输、县分类 处置。 第二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 - 6 - 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 染。 第二十二条各级责任人应当加强土壤、大气、水体污 染防治,注重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禁止实施下列行 为: (一)擅自填埋电池及塑料、橡胶、金属制品; (二)焚烧桔杆及塑料、橡胶制品; (三)直接向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 荒山、荒地、道路排放粪水、污水、废油、农药; (四)在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山、 荒地、垃圾收集场地(设施)等弃置畜禽户体 (五)造成土壤、大气、水体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县城区经营业 态规划,实行经营业态管理。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经营业 态管理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规划了早市、夜市、临时摊区的经营区域,应当规定经 营时段。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在规划区域内按照规定时段开展 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有效管控噪音、灯光、 气味、油污,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五条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或者回收站点以及车 -7 - 辆维修、清洗、装饰经营业主,应当符合经营业态规划和容 貌管理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禁止占用公共 道路和公共场所;禁止向街道冲洒泥浆、废油;禁止直接向 排污管道、河道、沟渠排放泥沙、废油。 第二十六条市场经营业主应当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禁 止“以街代市”“以路代市”,占道、骑门、店外经营,或者 擅自在桥头、公园、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禁止擅 自占用公共空间设置棚、布、伞、惟幕、屏等。 第二十七条农(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保 持环境整洁、优美。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过道、楼梯经营或者在市场外随意交易; (二)损毁、随意移动市场设施、设备或者改变其使用 功能; (三)违反规定使用燃具、燃料、原材料及除毛、消毒 等设施、设备; (四)随意抛撒、堆放、焚烧垃圾; (五)向河道直排污水; (六)影响市场容貌或者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农村商店经营业主应当保持经营场所整 洁、美观,分类分区摆放店内商品。 第二十九条车辆应当在准许停放区域规范停放,禁止 占用公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随意停放。 -8 - 第三十条城乡道路、桥梁、隧道等应当保持完好、整 洁、畅通。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妨碍通行的围栏、花杆、水泥桩等; (二)破坏相关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三)阻塞排水沟渠; (四)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堆放柴草,拴养、放养、 屠宰畜禽; (五)在道路及绿化带、行道树晾晒谷物、衣物,开展 经营等; (六)造成设施毁损、影响整洁或者妨碍通行的其他行 为。 第三十一条车辆不得超载超限行驶,不得带泥上路、 “抛洒滴漏”或者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运载易飘洒物和液体的车辆,应当采取外层遮盖或者密 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违规倾倒。 在县城内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第三十二条广告业主应当规范广告行为。禁止实施下 列行为: (一)拉横幅;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绿地、建(构)筑物、树 木及其他设施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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