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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切实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人与自然和 谐共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切实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 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 、公众展示 、宠物饲养等非食用 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 可以食用的动物包括: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 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 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 2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 ,生产、 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 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 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 ,繁育、 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 ;因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 非食用性利用繁育 、饲养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 、诱导食用 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 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 第八条 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 ,应 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禁止以药膳名义食用或者生产 、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 其制品。 第九条 推行可食用动物冷链配送。 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屠宰家禽家畜; (二)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 (三)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 。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 3 -物工作的领导 ,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加 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第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的保 护、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在商品交易 、餐饮等场所和网络交 易平台从事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 、经营、广告宣 传等活动以及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实施监 督管理。 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商贩以及在临时交易 场所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卫生健康 、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 好实施本条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 、人民团体 、社会 组织、新闻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 传教育。 第十三条 全体市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 生安全意识 ,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养成科学健康 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经许可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野生动物繁育、 饲养,因实施本条例被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许可造成损失的,- 4 -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在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 条规定的 ,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动物及 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 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二)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 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 ,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 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在前款规定场所以外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 ,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由市场监管 、城 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动 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情节严 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 、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十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 、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或者货值金额- 5 -不足一万元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价值或者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 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 ,为以提供食用为目 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 交易服务的 ,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明知行为人生产、经营 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由规划和自然资 源、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 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情节严重 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 、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 、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 ,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发布含有宣传 、诱 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的 ,由市场监管 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 6 -制品的名称 、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的 ,由市场 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 、销 毁相关招牌或者菜谱,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以药膳名 义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 规定给予处罚 ;以药膳名义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 制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市场 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 ,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 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私自 屠宰家禽家畜的,并处没收屠宰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由相关 部门依照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依法 实施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 ,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市场监管 、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 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 7 -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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