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2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 导和促进社会文明,提升全民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 会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 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级财政部门在公共财 政支出中统筹安排保障各类文明建设资金。 第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 -1- 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 诉; (六)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新 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七)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并协助相关 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做出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 - 2 - 进工作的宣传,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户告,传播文明典 型先进事例,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倡导与鼓励 第九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开展垃圾分类,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 草树木; (二)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 购实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参 加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展览会等公共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三)树立新风,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 明用餐,文明祭,文明办理婚丧嫁娶: (四)倡导生态人文理念,做好秋冬时节市政指定路段 落叶景观的保护性存留,维护景观效果; (五)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上下军, 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施;驾 驶车辆礼让行人,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发生交通意外时及时 救助伤者和需要帮助的人员,友好协商解决交通纠纷;骑行 非机动车注意避让行人,共享单军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 (六)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名胜古迹、 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 -3 - 俗习惯、文化传统; (七)文明就医,遵循医学规律,配合诊疗,维护正常 的医疗秩序,通过正当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八)文明施工,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维护市容环 境卫生,避免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九)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约定和法 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文明上网,提倡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遵守社会 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十一)家庭文明,尊敬长辈,夫妻和睦,关爱未成年 人健康成长,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十二)社区文明,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维护公共空间,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处 理矛盾纠纷; (十三)校园文明,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文明行为, 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四)乡凤文明,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践行村规民约, 保护生态环境,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 - 4 - 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予以奖 励和保护。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 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扶贫、济困、救孤、赈灾、 优抚、助学、助医、助残、扶老等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 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社区、村民委员会通过居民(村 民)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民间纠纷。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 动,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 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 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组织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工作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 供热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如厕等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 干细胞、器官和遗体。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 需要用血时,可以依法获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为急需救助的人员拨打求 助电话呼救,并提供义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 - 5 - 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等急救设备。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妇 幼保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应当在 其公共厕所设置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屯(社区) 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 村民委员会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引导职工、居民(村民)参 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约束与治理 第二十一条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驾驶机动军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 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礼让,随意变道、加塞、不按规定使用 喇叭,向车外抛物,乱停乱放; (二)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隔离栏: (三)驾驶非机动军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四)出租军驾驶员非法揽客、拒载、途中甩客、故意 - 6 - 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占用公共绿地种植果蔬、晾晒物品; (六)违反规定堆放物品,违法搭建、占道经营、占用 公共停车位; (七)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违反规定焚烧、抛撒祭物品: (十)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干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十二)乱写乱画,乱贴乱发广告; (十三)公共场所大声喧华: (十四)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 (十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志,未做到安全 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出现空置、破损、 污迹、褪色,在树上拴挂、钉固的。 第二十二条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重 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重点治理清单提 出调整意见,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 当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自标,提出重点治 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7 - 第二十四条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治 理的不文明行为以适当形式予以曝光。 第四章‧推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交场站、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 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 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 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 公共厕所、街道、楼宇等的地名标志和指示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志愿服务站(岗)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管 - 8 - 理,保证其整洁完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六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网络空间管理, 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二十七条政务服务和数学化建设部门应当协调推 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 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 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文 明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 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破坏市容环境 不文明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管理水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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