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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规定
(2002年4月26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9年12
月30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修订 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
称市人大常委会 )依法行使讨论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
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 ,应当坚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全面依法治市 ,
坚持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围绕加快汕头经济特区发展、
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 2 -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范围
主要有:
(一)为保证宪法 、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
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贯彻落实中共汕头市委重大决策部署 ,应当讨论 、
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的
重大事项;
(四)深化改革 、扩大开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优
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加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交流 、对接融入粤港澳大
湾区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的调整
方案;
(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 、交通管理规
划、产业发展规划 ,经济功能区 、风景名胜区 、历史文化保
护区规划的编制方案或者修改方案;
(八)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入的审计情况 ,市
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上一年度本级决算和本级政府债务限额 ;
(九)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调整或者年度政府投- 3 -资项目总规模的重大调整;
(十)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和运营的重要情况;
(十一)推进城镇建设 、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
大措施;
(十二)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事
项;
(十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
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教育、科学技术 、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卫
生、食品药品安全 、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 、养老、扶贫、物
价、就业促进 、劳动保护 、住房保障等涉及全市群众切身利
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实施;
(十五)创新社会治理体系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维护
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
(十六)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海岸带保护和
练江、韩江、榕江流域汕头段水环境治理的重大措施;
(十七)授予或者撤销“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
(十八)建立本市永久性纪念物 ,确定本市节日和市树 、
市花等市级标志;
(十九)批准缔结或者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二十)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 4 -适当的决议、决定;
(二十一)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二十二 )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不适当
的执行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
决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 、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四条 下列重大决策出台前 ,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
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建议: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
所列的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
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须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 ,市人民
政府应当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三十
日前,向市人民政府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和市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人大代
表以及社会公众征集重大事项议题 。根据全市重大决策 、工
作部署和有关方面的建议 ,针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
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广泛征求市人大常委
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
告的重大决策议题的意见建议。 - 5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与
市人民政府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沟通协
商,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计
划建议清单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
决策的议题 ,经法定程序确定后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
度工作计划。
年度讨论 、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
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 ,需要个别调整或者报告的时
间需要临时调整的 ,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主任会议决定 。
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的重大事
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第六条 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 ,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
形式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以外,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市人
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
会专门委员会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
行的三十日前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一般应当在市人
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提出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 6 -的除外。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
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说明;
(三)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及决策参考资料;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组织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 、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
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六)主要分歧意见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律、法规对议案或者报告的内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八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
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 ,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
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
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或者先
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
机构调查研究 、提出意见 ,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 7 -委会会议审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 ,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或者先交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
构调查研究 、提出意见 ,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
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 ,由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时,提案人或者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 ,回答询
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介绍情况。
第九条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讨论 、决定,情形复杂的 ,经主任会议
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市
人大常委会一般在两个月内予以讨论,可以提出审议意见、
建议。但对于情况紧急的重大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
讨论、决定。
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 、决定草案 ,应当由主任会议 、市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 ,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作出说明。
第十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在提交市人大
常委会会议审议前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市人- 8 -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
者报告的必要性 、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研究,采取多种方
式听取相关人大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 ,并可以
通过下列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
(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重
大事项,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 ;
(二)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
的事项,组织召开听证会 、沟通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
(三)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通过报刊、广播、
电视、网络等媒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
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 ;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汇总并作
出综合反馈。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 ,对于市人民政
府提出重大事项报告需要及时处理的 ,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
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提
出意见,必要时由主任会议讨论 、提出意见 ,及时反馈市人
民政府,并向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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