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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
(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治理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发挥本溪良
好生态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实现绿色发展 、高质量
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态立市相关活动 ,适- 2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立市是指 ,以环境保护和治理
为前提、以绿色产业为支撑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以绿色生
活为基础 、以全民参与为保障 ,保护辽东绿色生态屏障 ,实
现生产发展 、生活富裕 、生态良好 ,建设生态山城 、美丽本
溪。
第四条 生态立市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 ,应
当稳步推进、长期坚持。
第五条 生态立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二)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人为本、普惠民生 ;
(三)坚持统筹兼顾 、整体施策 、多措并举 、法制保障;
(四)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第六条 生态立市的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各类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立市要求。
第七条 按照生态立市的要求,实施下列战略定位:
(一)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空间,建设生态环境样板区 ;
(二)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建设绿色产业示范
区;
(三)健全生态环境资源监管体系 ,建设生态体制改革
试验区; - 3 -(四)推进生活方式转变,建设绿色生活先行区。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生态立市工作的组织协
调和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生
态立市要求 ,制定年度工作实施计划 ,确定目标和责任 ,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立市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依法做
好生态立市的监察、审判、法律监督工作。
第二章 保护治理
第十条 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实施源头综合治理 ,应当
采取下列措施:
(一)防治防控工业废气 、燃煤锅炉污染 、移动源污染 、
扬尘污染;
(二)对火电、钢铁及其他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三)推进高效一体化供热,提高清洁供暖比重;
(四)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强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节约用水 ,提高
用水效率,防范用水风险;
(二)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 ,实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4 -达标建设;
(三)整治重污染行业水污染和城乡黑臭水体 ,确保水
质达标;
(四)发挥本溪水资源丰沛优势 ,以太子河 、浑江为龙
头,建设重点江河流域人水和谐的优质水生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要求。
第十二条 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风险,开展土壤环境基础调查 ,实施土壤监测 ,污染治理与
修复。
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建设危险废物产业园 ,实现危
废集中处置。
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统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 、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 ,提高建设
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对布局散乱 、利用粗放 、用途不合理 、闲置浪费等低效
用地实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毁损、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
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
第十四条 实施森林管护 ,保持森林覆盖率 ,应当采取
下列措施:
(一)提高林分质量,改善林相景观,增加林木蓄积 ;
(二)监测监控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天然林; - 5 -(三)实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
(四)防治森林病虫害;
(五)严防森林火灾;
(六)禁止乱砍滥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护措施。
依法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 、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
第十五条 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工作机制 ,依法保
护野生动植物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物种平衡 ,应当采取下列
措施:
(一)监控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防控外来有害物种 ;
(二)保护珍稀动植物,禁止滥捕滥猎、乱采乱挖;
(三)监控、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保护野生动
物栖息地、繁殖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依法规范野生鱼类的保护 、养殖及捕捞行为 ,
实行禁渔、休渔制度。
禁止毒鱼 、电鱼和使用破坏性网具及采取其他破坏性方
法捕捞野生鱼类。
第十七条 保护古树名木 。普查古树和名木的资源总量 、
种类、分布状况 、管护情况 ,建立技术档案 ,实行动态监测
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 、个人以任何理由 、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 6 -移植古树名木。
第十八条 对枫树、天女木兰等本地特色树种实施保护 。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最大限度保留、保护原有自然生态要素;
(二)保护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 、重要观赏价值的
自然标志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历史遗迹;
(三)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要素多样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 加强城区 、中心镇建设 ,优化城镇功能 、完
善城乡布局、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利用效率 。
第二十一条 巩固国家森林城市 、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
果,综合整治城市环境 ,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城市
环境宜居度。
第二十二条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 ,城镇
新建建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
设计、建设和运营。
推行绿色施工 ,推广绿色建材应用 ,实行绿色建材评价
标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整治农村人居环境 ,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
理和村庄清洁工程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实施农村改厕 ,建- 7 -设美丽宜居乡村。
第二十四条 提升城市建成区绿化率,增加绿地面积。
实施城市的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 、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
等绿化工程管护;实施村屯绿化,建设绿色生态村庄。
实施山体保护 ,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以及山体
植被的破坏,维护和恢复山体自然生态。
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
禁止开荒种植;禁止侵占江河滩地。
第二十五条 整治河道 ,防洪排涝 ,合理布置生态绿化 、
人文景观 、休闲娱乐等设施 ,保护河道历史风貌 ,维持河道
的自然形态。
河道护岸整治应当采用自然 、亲水、渗透等生态型的结
构形式,发挥生态型护岸渗透自净 、滞洪补枯 、涵养水分等
作用,避免水体与土壤及其生物环境相分离 ,保护和修复丰
富的河流生态系统。
第二十六条 推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
规范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 、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 、医疗
垃圾等废弃物清运,防止泄漏、散落、飞扬。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钢铁冶金 、钢铁深加工 、装备制- 8 -造、生物医药 、火电、矿山等行业改造升级 ,提升精深加工
水平。
发展绿色钢铁产业 。按照精品化 、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方向,优化钢铁配套能力 ,补齐短板 。培育高端零部件 、成
套装备等下游产业 ,推进废钢铁加工配送基地等重点项目建
设。
发展医药健康产业 。推进医药健康产业提质增量 ,研发
新产品、引进新品种,重点研发引进新药物及高端仿制药、
生物医药和中药制剂,释放产能,推进龙头企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
治理并重,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开发矿产资源:
(一)新建、扩建、改建矿山项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等规定;
(二)按照绿色开发 、节约集约 、技术创新的要求 ,加
快矿山企业技术 、工艺和装备改造 ,促进传统矿山产业结构
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矿山恢复治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综合治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 ,推进优质特色农产
品种植规模化 、标准化、产业化,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发展。 - 9 -发展中药材 、干坚果、食用菌、优质米等农产品精深加
工,加大农产品品牌建设力度 ,形成“一乡一业 ”、“一村一
品”产业布局。
科学利用林下资源,发展林下经济。
第三十条 制定实施本溪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整合全市
旅游资源 ,创建生态休闲型全域旅游示范市 ,构建全域旅游
新格局。依托“山水林泉洞 ”、冰雪和红色旅游等资源,改
善基础设施,提升旅游服务能力,完善旅游要素链接。
制定老年文化旅游健康专项规划和服务标准 ,开发多样
化老年文化旅游健康产品 ,完善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为老
年人服务的功能,加强面向老年人的文化志愿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合理规划生态旅游资源,发展生态旅游,
实行生态旅游与扶贫开发、美丽乡村建设相融合。
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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