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2019年11月27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 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 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 标,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政府 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 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 府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 作。 - 1 - 村(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 佳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农业 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行政审批等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 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梁 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大数据监管指挥系统, 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 理体系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 信用体系。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浩能源 的生产和使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高污染燃料的禁燃区。 在高污染燃料的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煤炭、重油、 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护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或者采取措施控制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应当停止使用。 -2 - 第九条本市储油(气)库、加油(气)站及油(气) 罐车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保证油气设施正常运行:其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 定期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 加油(气)站(点),不得非法改装流动加油(气)车。 第干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 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 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 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 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 断系统报警后须及时维修车辆,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 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 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 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干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鼓励桔杆肥料化、饲料化、 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烧桔杆、落 叶、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逐步建立桔杆收集 -3- 储运体系。 第干三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 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使油烟达标排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以及商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 护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 行。 前款规定的设备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修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书面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消除前,应当报送人工监测数 据。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差异化管控制度。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绩效分级标准制定差 异化管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制定本级差异化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梁 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尚社会发布重污染天 气预警信息,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 4 -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相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应 急响应措施。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 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军辆,未采取 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方元以下罚款;拒不改 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城市建成区外由交通运输部 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 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于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 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 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 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五千元罚款。 - 5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 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 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佳综合楼内与居住层 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的餐饮服务项自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方元以上二十方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 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 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6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 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 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佳综合楼内与居住层 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的餐饮服务项自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方元以上二十方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 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 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6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 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 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佳综合楼内与居住层 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的餐饮服务项自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方元以上二十方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 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 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6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 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 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佳
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2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