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2019年12月27日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数字经济发展 第五章 智能化社会治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鹰潭市智慧城市建设,培育产业发展 新业态,创新城市管理新手段,构建公共服务新体系,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适 用本条例。 -1-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运用云计算、大数 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产业发展数学 化、社会治理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的新型城市模式。 第四条本市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共建共享、强化应用、提开产业、惠及民生、保障安全的原 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智慧城市促进工作 的领导,建立健全智慧城市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智慧城 市建设和管理。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发展评价体系, 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 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接照各自职贵 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团 体、个人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包括全市智慧 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领域、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 - 2 - 划。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遵循突出特色、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市智慧城市 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信息基础设施、数学经济等跨部门、跨领 域的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智慧 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经市 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部门及领域的智慧城市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智慧 城市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 相衔接,统筹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第十一条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组织相关领域 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 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程序和要求办 理。 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户播 电视网、互联网、公共数据中心、感知设施及其支持环境等。 -3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 改造、配套和完善。 第十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信网、互 联网、广播电视网等基础网络的整合及其服务能级的提升。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移动物联网、工业互联 网的网络建设,实现移动物联网网络全域覆盖、工业互联网 网络创新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电子政务内外网的承载 能力,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内外网承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智慧城市云数据中心 基础环境,提升服务能力。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迁 移到智慧城市云数据中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支持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数据中心,发展产业 云平台。 第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道路、 公共建筑、地下管廊等基础设施数学化改造,构建一体化基 础设施感知体系和智能管控体系。 第十七条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与新城区以及新建商业 小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等同步配套建设。 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确定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建(构) - 4 - 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 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 面空间。 第十八条车站、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道路、市政路灯杆、交通信号杆、视频监控杆等公共设施, 以及公共机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筑,在符合安全、 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向通信网 络建设开放。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单位新建或者改(扩)建地下管道、 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 共建共享。鼓励共享已建信息基础设施。 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 调,跨行业的由市、区(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十九条已有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扩)建,应 当对所有通信网、户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及其他 驻地网建设单位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不得与项自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 业、业主委员会等签署排他性、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 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 坏信息基础设施;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 迁移的,应当与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协商一致,确保通信畅 -5- 通。 第四章‧数字经济发展 第二十一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 理布局,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支持、引导企业、其他经 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数学产业。 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学经济统计制度,制定数学 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数学经济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移动物联网等数学 经济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数字经济产业服务能力,推进数学 经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物联网等 数学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建设,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加快能 源、通信、标准广房等基础配套建设。 鼓励、支持在本市产业园区、产业基地设立数学化企业, 加强本地数学化企业培养,促进数学产业集聚。 第二十四条鼓励相关企业、机构组建数学经济产业联 盟,开展标准制定、测试认证、信息交流、咨询评估、企业 合作等工作,促进数字产业发展。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单独或者联合兴办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 创新服务平台、创新载体,开展技术引进、研究创新等活动。 - 6 - 第二十五条引导、支持数学化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成 果转化,提升竞争力。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支持成熟的现代信息技术成果转化 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 第二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通 过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促进铜、眼镜、水表、食品 药品等制造企业建设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提高生产和 管理效能,实现转型升级。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为制造业数学化提供 第三方服务,加强对制造业数学化的技术支撑。 第二十七条引导、支持旅游、金融、物流等服务行业 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 推进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提升服务业整体实力和竞争 力。 第二十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农业 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升级、完善,构建全市统一的农业农村综 合信息服务体系,推进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和农业农村管 理服务信息化。 第五章智能化社会治理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根据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确立智能化社会治 -7 - 理的阶段性自标和重点领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 组织推广智能化社会治理重点项目。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 交换平台,制定公共信息资源自录,建立公共信息资源采集 工作机制和交换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接 入公共信息交换平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智慧城市决策指挥 等综合性平台,整合公共安全、政务服务、市政管理等领域 信息资源,促进城市治理智能化。 第三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网上政务 服务平台,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 区),实现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提高行政审 批和公共服务效率。 第三十三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 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创新和运用智慧管理手 段、方式,推动规划、建设、管理智能化。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 安防视频监控体系,建设覆盖全市的智能监控网络,拓展监 控网络覆盖面。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涉及公共场所的视频资源接 入公共安防视频监控体系,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行业视 -8- 频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构建交通监测体系,开展交 通运行状态监测预警、趋势分析以及智能管理决策,推广交 通信息服务等智慧交通应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整合运政管理信息,建立智慧交 通综合管控服务平台,提高交通运输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三十六条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构建安全生产、 市场监督管理智能监管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全程监管。 第三干七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分级预警的消防 大数据应用平台,构建火灾防控、应急响应的智能监控及指 挥体系,推动重点场所消防设施进行物联网改造升级和智慧 消防产品的普及应用,提高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设覆盖全市的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企业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体系,实 现生态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分析、环境质量管理智能化。 第三十九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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