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20日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严格管控、教育引导、 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烟花 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 自治和管理公约,并做好宣传、引导和劝阻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 - 1 - 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 环境、市场监管、文体广电旅游、民政、教育、交通、工信、 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 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 爆竹的教育。 第七条下列地点(场所)、区域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 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 馆、展览馆、纪念馆等; (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 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石化产业园区、 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及设置有防火标志的绿 -2 - 地; (七)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 老院;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九)城市主次干道、隧洞、隧道、立交桥、过街天桥、 地下人行通道及地下综合管廊;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其他地点(场所)。 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重污梁天气预警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公告,预警 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市、县城市规划区内除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外,其他 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 火燃放活动。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 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审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 -3 - 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 的证明。 受理审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请之白起二十白内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 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干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 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或者影响 交通秩序;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窖井投掷或者放置点燃的烟 花爆竹; (四)不得在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室内及公共走 郎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燃放。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 会组织,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设 置明显的禁止燃放标志,对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 4 - 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从事婚庆、演艺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在禁正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向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 放服务。 第十四条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宾馆、酒店、楼盘销 售、车辆销售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在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干五条禁正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 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有权对违法燃 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 报者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 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 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 -5 - 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 (二)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燃放审请予以许司 的; (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 (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已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 (二)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燃放审请予以许司 的; (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 (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已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 (二)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燃放审请予以许司 的; (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 (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已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 (二)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燃放审请予以许司 的; (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查处的: (五)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已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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