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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2月11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
华传统美德 ,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推进全域
文明城市建设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 ,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规定 ,- 2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弘扬新
风正气、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坚
持以人为本 、各方参与 、奖惩并举 、系统推进的原则 ,形成
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明确工作
总体目标和职责 ,建立保障机制 ,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
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辖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
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辖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三)检查、评估、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
(四)宣传、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五)办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建议、投诉;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人民团体
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 3 -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 ,开
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国家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教育工作者 、社
会公众人物以及交通 、旅游、金融、医疗、通信等窗口行业
工作人员,应当在践行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
第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以下文明行为: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三)维护市容,爱护公物;
(四)保持秩序,遵守礼仪;
(五)爱岗敬业,勤勉尽职;
(六)尊老爱幼,邻里和睦;
(七)诚实守信,友善互助;
(八)文明上网,理性表达;
(九)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单位和- 4 -社会公众制定市民文明公约 ,并向社会公布 。精神文明建设
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公共场所 、环境卫生 、
交通、旅游、餐饮等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鼓励在村规民约 、社区公约 、管理规约 、社团章程中约
定文明行为准则内容,由成员共同遵守。
第九条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
奖励,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 ,负有法定职责 、法定义务或者约
定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职责 、义务,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
进行救助和保护。
鼓励公民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积极援助和保护 。
第十条 鼓励开展扶贫救灾 、敬老救孤 、恤病助残等慈
善公益活动。
单位和个人财产捐赠用于慈善公益活动的 ,依法享受税
收优惠。
第十一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 ,提倡捐献
遗体和器官。
献血者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
和捐献者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礼遇。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扶持、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建设,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 5 -完善志愿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储蓄制度。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志愿服务事
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 、志愿服务组织 ,予以表彰
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专业社工 、法律服务 、心理咨询等社会
专业力量开展维护未成年人 、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定
群体合法权益的活动。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社会专业力量开展前款活动提
供必要的场地、时间和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鼓励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
用本单位场所 、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 、爱心服务点等 ,
为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十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
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 ,统筹协调和推进不文明行为
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下列不
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按顺序排队、插队;
(二)随地吐痰 、便溺,乱扔垃圾 ,不按照规定分类投- 6 -放生活垃圾;
(三)乱涂乱写,乱贴乱发广告;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五)开展室外演唱演奏、商业宣传、广场舞等活动,
其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违规占用公共空间;
(七)毁坏公共设施,损坏树木花草;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携犬出户不使用牵引带,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
(十)机动车随意变道 、加塞,不礼让行人 ,行经积水
路段未低速通行,向车外抛掷物品,违规停放;
(十一)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 、逆行、闯红灯、
越线停车,乱停乱放;
(十二)行人乱穿马路 、闯红灯、跨越护栏 ,过马路时
低头看手机。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
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 ,在广泛征
求社会公众意见后 ,对前款重点治理清单适时予以调整 ,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辖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
会同相关单位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提出统一
治理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 7 -市、辖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
定期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的治理
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违法
不文明行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涉及多部门执法的,可以建
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不文明行为时 ,有权
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 、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行为人拒不提
供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
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 ,加强市政 、交通、文体、治安、
环卫、公益广告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
按照规定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的停车场 ,大中型公
共停车场 ,大型居住区 、大型商场 、三星以上酒店 、二级以
上医院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不
得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 8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设置无障碍
厕位;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
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在人口密集的河道两
岸、湖泊周围放置救生圈等急救设备。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红十字会在人口密集的公
共场所推广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红十字会应当
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利用公共场所(地 )、
公共交通工具和公益广告设施等宣传、倡导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文
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开展德育、
美育等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文明行为习惯。
教育主管部门 、妇女联合会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作为家
庭教育的重要内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适时对未成年
子女或者被监护人进行道德修养 、行为规范 、文明礼仪等方
面的教育,引导其养成优良品德和良好行为习惯。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
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精
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长效机制 ,做好文明城市建设
工作,推进文明单位 、文明校园 、文明村镇 、文明家庭等创- 9 -建活动,培育精神文明建设特色品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精神文明建设
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组织开展时代新风行动、移风易俗行动、
群众性主题宣传实践活动等方式,推动公民文明行为养成 。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基层组织等应当建好用好道
德讲堂,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
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建立健全道德先
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鼓
励用人单位在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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