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传承和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提高公民思想觉 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根据宪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 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 ,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 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 ,维护公序良俗 ,尊重他人合法权利- 2 -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相符合,与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 ,坚 持文化滋养 、科技提升 、法治保障 ,弘扬首都市民热情开朗 、 大气开放 、积极向上 、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 ,建设新时代文 明行为首善之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 ,尊 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 部门各负其责 、社会协同推进 、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 享工作格局。 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 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 、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政府主导与社 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 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 督促检查。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制定相 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 3 -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精神文 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 ,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 、教 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九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 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举报和投诉 ,对不履行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 社会公众人物 、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表率作用。 第十条 本市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 ,爱党爱国爱社 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 、荣誉和利益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 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 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 4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增强首都意识 ,维护首都文明形象 , 积极支持和参与国家及本市依法组织的重大活动 ,注重国际 交往文明礼仪 ,配合相关管理措施 ,参与相关服务保障活动 ; 传承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 爱护公物 、保护环境 、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以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热情服务 、奉献社会为主 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以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 、勤 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以爱国奉献 、明 礼遵规、勤劳善良 、宽厚正直 、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 品德。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和鼓励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参加抢险救灾救人 ,依法制止违法犯 罪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 )、 遗体; (三)积极参与文化教育 、生态环保 、赛会服务 、社会 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积极参与扶贫 、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 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 5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 、工作、生活、学习、 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 ,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 行为公约 、守则,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 ,不得损害他 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第十六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 ,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 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四)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 (五)不在道路 、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 、抛撒丧 葬祭奠物品; (六)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在公共场所咳嗽 、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患有流行 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八)患有传染病时 ,配合相关检验 、隔离治疗等措施 ,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九)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 ,应当遵守下列文 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 - 6 -(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 、设施、设备,避免 干扰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 子设备音量; (七)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内进食 ;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 ,应当遵守下列文 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 ,维护驾驶人安 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四)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 (五)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 ,防止积水溅起妨碍 他人; (六)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七)停放车辆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盲道等无障碍设 施; (八)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 ,用远离车门一侧- 7 -的手开门 ,转头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 ,避免妨碍他 人通行; (九)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 ,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 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二)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 、卫生措施 ,不遗弃宠 物; (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 ,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不在阳台外 、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 品; (六)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 ,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 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 (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花草树木 ,维护景区环 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文明观赏方面 ,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8 -规范: (一)在美术馆 、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 、体育馆、 剧场等文化体育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二)观看体育比赛 、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 、教练员、 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 (三)爱护场馆设施 、展品,遵守关于拍照 、录音、录 像的规定; (四)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五)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 ,应当遵守下列文明 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不造谣、不信谣、不 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 ,应当遵守下列文明 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 9 -第二十四条  在健康文明 、绿色环保生活方面 ,提倡下 列行为: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 (三)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四)优先选择步行 、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 (五)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公共场所经营 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 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 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损害他 人合法权利和自由 ,与首都城市形象不相符 、人民群众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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