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地方性法颊 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20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为了实现改革与地方立法相衔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地方 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沈阳市机构改 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 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修改之前,由组建后的行政 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区、县(市)行政机 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 则执行。 二、实施《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 的,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法规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 议。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1- 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有效性。 四、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 - 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有效性。 四、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 - 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有效性。 四、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 - 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有效性。 四、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 - 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有效性。 四、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 - 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有效性。 四、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 - 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有效性。 四、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 - 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有效性。 四、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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