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禁正蓝食野生动物条例 (2020年3月3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重大公共 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养成健康文明生活 方式和良好饮食习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 (一)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人工 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正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制品。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禽家畜,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不 -1 -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 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因科研、展示、药用、物种保护等非食用用途需要猎捕、 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 易市场或者其他场所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寄递、储存 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为以食用为自的交易、 运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地、仓储、中介等 服务。 第五条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餐饮服务提 供者不得购实、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 品。 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 制作含有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 的招牌、菜谱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用以招徕、诱导顾客。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药膳的名义食用或者 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 - 2 - 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 禁正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工 作的统筹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 部门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禁止滥 食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第九条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 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衣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合法 捕获、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检疫, 对水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对商品交易市场、餐饮等经营场 所和网络交易平台从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加工食用、 广告宣传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在整治流动商贩中发现销售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应当及时移交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并协助对查扣的野生动物户骸及其制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铁路运输、道路运 输、航运、航空、邮政、快递等企业遵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3 - 运输、寄递的有关规定,在白常执法过程中检查核验野生动 物运输所需的检疫证明等相关证件。 商务、卫生健康、公安、网信、海关、邮政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相关工作。 第十条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咨询电 话或者互联网咨询方式,及时解答有关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种类和相关政策的公众咨询。 第十一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农业农村等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 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市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识 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禁止滥食野生动 物知识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省和市出台的有关禁止 滥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和地方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各种方式开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 督。 第十二条养殖、餐饮、运输、旅游、文化等行业组织, 应当建立有关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制度机制,规范行业经营, - 4 - 加强行业自律,发现违法线索的,及时向林业、农业农村、 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其依法查处。 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运、航空、邮政、快递等企业 发现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 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其依法查处,不 得承运、收寄。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 当在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动物保护协会、动物学会、基金 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下列活动: (一)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 (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禁止滥食野 生动物相关活动; (三)为开展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活动提供资金或者技术 支持; (四)与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滥食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交易、运 输、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为上述违法行 为提供服务的行为,通过12345热线或者其他方式向有关部 门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 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举报者。 - 5 - 经查证属实的,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 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合法以食用为自的人工 繁育和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经营禁正食用的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整、转变生 产经营活动,并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制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场地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置工作,防止无人管护、随意处置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 鼓励和支持动物保护协会、动物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 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养殖户、经 营者调整养殖、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并参与相关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的后续处置等工作。 第十七条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 市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网信、海关等部门应 当加强白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滥食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有关违法行为,建立信息共享、违法线索通报、违法 行为潮源追查等执法协作机制。 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查封相关场所和 案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扣押涉案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6 - 本部门无查处权限的,及时将案件移送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技术人员、第三 方专业机构或者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 动物的种类、名称进行鉴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海关建立禁止滥食野生 动物的执法协作机制,支持海关依法查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进出口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执 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等方式加强对禁止 滥食野生动物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食 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 者处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非法律、 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 会所等经营场所以外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林业、农业农 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7 - 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除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外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 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以食用为自的猎捕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 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以食用为自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国 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以食用为自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以食用为自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禁止食用的非 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网络交 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以食用为自的交易、储存禁止食用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 -8 - 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律法规保护 的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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