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 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 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物弃物处置许可 第三章 建筑物弃物排放管理 第四章 建筑物弃物运输管理 第五章 建筑物弃物消纳管理 -1- 第六章 建筑物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 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 改建、护建、平整、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 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 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 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 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 实施。 -2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 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 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 内居民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屋、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价格、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海事、港务、水务、林业园林 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 害化的原则。 第七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 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 合利用项自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户应用、居民住宅装饰 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 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 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 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白起二十日内 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3 -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 第九条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 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 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 第十条排放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国土、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 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筑施工、 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废 弃物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距离、种类、数量、消纳场地、 回收利用等事项; (四)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 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 第十一条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 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 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 和《道路运输证》; (三)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 - 4 - 规范的证明材料; (四)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三百 吨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的 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一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军辆停 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消纳人审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土、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 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 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四)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破碎、分掠、除尘、照 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文件: (五)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 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 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六)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审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和 第(六)项规定的审请资料。审请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处置 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封场绿化方案、复垦和 -5 - 平整设计方案,但需提交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放、运 输、消纳审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子 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审请人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 处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州市建筑废弃物 处置证》,并向审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决定 的,应当对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车辆同 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废弃物排放人、消 纳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审请: (一)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中装载地点、消纳场地或者 现场分类消纳方案需要调整的; (三)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人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 申请: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 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 辆的。 - 6 - 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受理审请之白起十 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有效期为一 年,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 发证部门提出延期审请。 原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广州市建筑废 弃物处置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 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被许可人逾期提出延期审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相关 规定重新审请《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 辆标识》。 第十七条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废弃 物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城市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补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司手续。 第三章‧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废弃物进行 分类。建筑废弃物分为余泥、余渣、泥浆、其他废弃物四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7 - 与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 工地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二)工地出口实行硬地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 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三)施工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建筑物应当采 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 (四)设置建筑废弃物专用堆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建筑 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 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废弃物的装载。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 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 即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 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超过五万立方米或者 施工工期超过平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 管理的要求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管理监控系统。 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覆盖的区域,建设施工现场周边的 视频信息,应当通过城市视频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共享。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 - 8 - 挖、管道清污、绿化等工程必须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隔 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在 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完毕,并清洁路面,工程峻工后二十四小 时内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清运完毕。 第二十四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雇请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 位; (二)使用的运输车辆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 辆标识》; (三)确保运输军辆装载后符合密闭要求、冲洗干净、 符合核定的载质量标准,保持工地出入口清洁。 禁止车厢未密闭、未冲洗干净或者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 标准的车辆驶离工地。 第二十五条因重大庆典、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可以规定 限制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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