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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
(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9日公布 自2020
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章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 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六章 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第七章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 ,促进民族
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相关活- 2 -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族地区 ,是指连南瑶族自治县 、连山壮族
瑶族自治县 、乳源瑶族自治县 ,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 、东源
县漳溪畲族乡 、龙门县蓝田瑶族乡 、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 、
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
第三条 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基
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提高基
本公共服务水平 ,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建立对民
族地区实行差异化考核的评价考核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族地区
发展工作的领导 ,将民族地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政策 ,健全民族地区发展
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民族地区所在地市 、县、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
民族地区发展的主体责任 ,整合各类资源和力量促进民族地
区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具体负责促进民族地
区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
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 、商务、文化和旅
游、卫生健康 、广播电视 、体育、金融、林业等部门按照各- 3 -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参
与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发挥自身
优势,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 ,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
方面参与民族地区发展工作,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
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均衡通达程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将民族地区基础设施
项目优先纳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中
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民族地区纳入中央
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的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向民族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国家干线铁路、高速公路、机场、
水利工程 、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资本金 ,免除自治县出资责
任,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民
族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民族地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
布局,完善交通网络;支持民族地区加强国省道升级改造、
推进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强有条件的民族地区的铁路建设 。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支- 4 -持民族地区乡村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 ,发展旅游交通和
农村客运,改善旅游景点和乡村的交通条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进
民族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发展现代农
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 、水利等
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完善城乡供水基础设施 ,推进村庄集
中供水,保障饮水安全。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等部门应当倾斜支
持民族地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河湖管护 ,建立健全水
利工程管护制度 ,设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资
金,优先支持民族地区水利工程管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
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村镇污水 、垃圾处
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后期营运、
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边远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由省、
地级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
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
基础电信运营商参与民族地区现代通信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 、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
民族地区加快城乡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5 -完善物流网络和电子商务运营网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民族地区城乡公交 、供电、供气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促进
城乡公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第三章 促进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
持民族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发展绿色经济 ,支持符合民族地
区特点和生态环境要求的产业项目向民族地区优先布局 ,加
大对特色产业的扶持力度 ;统筹产业振兴规划,整合相关专
项资金集中投入 ,在规划引导 、项目安排 、要素配置等方面
支持民族地区产业发展,增强民族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民族
地区营商环境建设 ,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 ,简化审批流程 ,
提升企业开办 、运营、退出便利化水平 ,优化办事创业和营
商环境。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支持
民族地区加强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建设 ,推进“数字政府 ”建
设,以少数民族特色服务为重点拓展移动政务服务。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产业类和创新
类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民族地区倾斜。
对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 ,省有关产业投资基金- 6 -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支持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指导,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对民族地区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示范企业和龙头企业 ,以及高成长中小企业 ,省和地级以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创新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
第十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 、林
业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特色农林业 ,开展农林业基
地、特色生态产业示范点和现代化农业产业园建设 ,引导社
会资本投资现代农林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 、林业等部门应当促进
民族地区特色农林业 、优势药材等资源开发 ,推动农特产品
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
第十七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
等部门应当整体布局和推进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业发展 ,支持
民族地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
特色民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
建设民族文化旅游景区和线路 ,完善民族文化旅游配套设施 ,
指导旅游企业开发 、推广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 、产
品及服务。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业 ,重点开发民族
特色旅游产品。 - 7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门
应当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产业 ,扶持少数民族手
工业龙头企业 ,支持民族地区加强特色文化创意产品资源开
发,打造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基地 ,创建民族
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
第四章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民族
地区生态环境保护 ,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养护 ,重点保
护修复天然林 、公益林、湿地,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实施严格
监管,保护生物多样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森
林公园、湿地公园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开展地质灾
害防治和矿山环境治理。
支持自然保护地 、生态脆弱区 、重要水源涵养地等范围
内的村民搬迁到城镇定居。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
农村等部门应当推进城乡环境整治 ,统筹安排生态宜居美丽
乡村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支持民族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优先支持
自治县推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 、规模化经营和废弃物资源
化利用。 - 8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 、工业和信
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严格执行产业准入环保要求,
淘汰高污染 、高排放的落后产能 ,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
节能减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
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清洁能源,推动电网升级改造。
省人民政府能源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建设符合产业
政策和能源利用战略的发电项目 ,并协调电网企业优先接入 。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 、林业等部门应
当优先将民族地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实施生态公益林分区
域差异化补偿机制 ,执行最高补偿标准 ,加大生态补偿力度 ,
支持民族地区开发林业碳汇项目 ,开展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 。
第五章 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民族
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对自治县实行统一分类分档 、按
比例分担的基本公共服务共同财政事权有关项目 ,统筹省级
以上资金承担全额支出责任。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
付资金优先用于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 ,提高基本公共服务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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