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江苏省电力条例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力规划 第三章 电力建设 第四章 电力生产运行 第五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 ,保障电力建设 、生产 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 源法》和国务院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 、建 设、生产、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 - 2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 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协 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 、项目建设 、设施保护等重 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门 (以下 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监管机构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电力事业的 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和完 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 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 ,实行谁投资 、谁 受益的原则。 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 ,协调优化电源电 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 ,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 保障能力。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 、安全高效的原则 ,鼓励和 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推动电能替代 ,促进 电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建立健全统一开放 、公平公正 、竞争有序的电- 3 -力市场体系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 电力市场的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 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 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力使用安 全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 、高效、便捷的 电力服务 。用户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 定安全、有序用电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 、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 、 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 ,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 、安 全运行以及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电力规划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能源 、生态环 境等规划 ,依法编制全省电力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省电力规划,编制本区域电力设施布局实施规划。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优先、开发节约并举、 生态环境友好 、能源结构优化 、科技创新驱动的原则 ,统筹 衔接可再生能源 、天然气等其他专项规划 ,并与交通 、水利、- 4 -林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部门 、电力企 业等有关单位 、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进行科学评估论证 , 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力规划;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原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 、评估论证 ,并报 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编制电力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可再生能源开发、 项目建设 、电网配套等因素 ,合理规划布局可再生能源发电 项目。 第十一条  电力规划应当推进居民生活 、工业农业生产 、 交通运输等领域电能替代,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 供电企业应当为电能替代提供配套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电力规划应当引导智能电网和泛在电力物 联网发展 ,运用互联网 、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术等 ,提高 电网与发电侧 、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 ,构建源网荷储协调发 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 ,促进综合能源服务等新业态发 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 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按照规划需 求配置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 通道等资源,并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 - 5 -第三章  电力建设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 、节约利用土地 的原则,并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保证建 设工程安全和质量。 电力建设应当依法保护环境 ,采取新技术 ,避免或者减 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规划和国家产 业政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权 限核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 依据不同发电类型 、电网工程建设工期和用户需求等 ,合理 安排电源 、电网项目的时序进度 ,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 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促进重大 电源项目 、重要电网设施项目 、农村电网项目 、可再生能源 发电项目等电力建设 ,在土地利用 、施工条件 、建设保护等 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 ,及时安排重大电源 、重要 电网设施 、农村电网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计划 ,加快项目 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电力建设 项目规划许可 、涉路许可等审批流程 ,按照有关规定限时办- 6 -结有关审批手续。 变电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输变电建设工程开工 建设条件以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为依据 ,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 建立健全电力工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 强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 征收土地的 ,应当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安排被征地农民 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 (包括杆 、塔基础)和地 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 。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 ,电力 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或者涉及非林地林木时 ,需 要砍伐、清除林木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占 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承包经 营权人或者林木所有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具体位置和电力 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 ,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 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已有的植物 、建 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 、砍伐或者拆除的 ,电力建设单位- 7 -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新 种植物或者新建 、扩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部分 ,需要砍伐或 者拆除的,不予补偿。 经济补偿应当合理 ,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破坏、危害依法 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 。电力工程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 协助电力工程建设受到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予以合理补偿 。 第二十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 、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 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 ,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 等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协商不一致的 ,按照规划 建设在先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 及在其走廊内按照设计规程必须拆除的其他房屋 ,应当依法 拆除并给予补偿; 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采取安全措施 ,确 保跨越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对弃用和报废的电力设施 ,电力设施的所 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四章  电力生产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生产运行遵循安全可靠 、优质经济的- 8 -原则。电力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 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 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法律 、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四)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风险 预控体系和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 评估和监控工作; (五)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 ,及 时开展应急处置和相关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行政管理 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 ,履行职责范围 内的地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督促、指导电力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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