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2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 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 的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理以及相 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 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白常生活中或者 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 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的领导,并做好下列工作: -1 - (一)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分类管理 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自标管理绩 效考核体系; (三)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 头减量工作机制,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与减量工作; (四)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体系的规划和建设, 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防治社会服务体系以及生活垃圾计量和处理收费制度; (五)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健全再生资 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 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相适应的集中投放点、分类转运站、分 中心、装修及大件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 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分类投放、分类 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 2 - 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 施建设专项规划: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全过程监管和可追 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 南,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改造 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 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要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 保的专用收运车辆; (四)设立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 集容器;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 开,并与商务、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引导单位和个人实行垃圾分类: (七)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 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八)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做好对学生的宣传和教育,提高 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 - 3 -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有关要求纳入物业服务考核的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邮政部门应当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 和循环使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 划、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财政、农业 农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委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进行普 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树立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减量和 分类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鼓励、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新技 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列入国 家强制回收自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 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 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主动尚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4-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有利于 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 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逐步实行无纸化办公。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 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 利用的产品。 第十二条供销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适应 的回收体系,制定措施鼓励企业对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进 行回收处理;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统,提供回收 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 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 再使用。 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纳入岗位培 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 端处理利用设施,建立具有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 交投点和中转站,实行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 统的衔接;逐步建立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 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理、有害垃圾处理一体化的生活垃圾 - 5 - 协同处理利用基地。 鼓励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 建设工程或者老日小区改造,应当接照规定配套建设垃圾集 中投放点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已有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 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 圾和其他垃圾。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生活垃圾 分类标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害垃圾交给回收单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 容器; (二)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 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 或者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 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 6 -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品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临时 贮存场所。 第十八条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 生的垃圾,应当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设置开式容器,其他 场所应当设置密闭容器。 厨余垃圾应当清理,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 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并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 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垃圾, 应当按照规定,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 置容器或者临时存储空间,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可以 设立专人分栋打包。 产生可回收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运送,也可以 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 体积大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垃圾,应当 投放至大件垃圾收集站点,或者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或 者由再生资源经营者回收。具体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 -7 - 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 应当对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汇总辖 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报送;招募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实施垃圾桶边值守或者 巡回检查,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鼓励或者组织志愿服务队伍和志愿者 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监督、引导、示范等工作, 参与收集、运输、处理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 任人; 二)机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等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商业、娱乐、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 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 生产经营场所,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 -8 - 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确定。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 下列工作: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白常管理制度; (二)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 投放方式; (三)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 保持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及时做好复位; (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 (五)建立生活

pdf文档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 1 页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 2 页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1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