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 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 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山西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杀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 举工作,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 -1- 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 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 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 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 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 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 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 2 - 第二草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 (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 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其成 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 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 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 委员会成员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各村民小组推 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 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 - 3 - 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 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 组织候选人、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审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除外。 - 4 -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 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 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薄为依据进行登 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 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 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 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 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 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 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二 个或者二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 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卢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 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提出 书面审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参加选举的公民; -5 - (四)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佳但户口未迁入, 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在的村出具选民 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 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村民。 未进行选民登记的,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 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 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审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 到审诉之白起三白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将重新确定的 选民名单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村民代表的推选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 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十日 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 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 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 会议。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 - 6 - 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补充推选。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 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接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 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二千人以上的村,村 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二十至六十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 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 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九条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 新推选或者递补; (三)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 (四)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 象; (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 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六)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前款规定的职责由该村村民会 议履行。 -7 - 第五章‧选举方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 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节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 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 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条件,结合本村的 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 侯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 接投票提名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 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 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 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8 - 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 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 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请;村民选 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 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 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住的候选 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 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节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七条,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 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已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八条,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 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 以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尚村民选举 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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