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 质量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创新驱动,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 改革为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创新为重点,以人 才制度创新和环境优化为保障,以体系建设为支撑,稳步推 进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创新驱动高质量 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 综合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创新驱动高质 量发展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 优化整合财政科技投入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 -1 - 科技、产业创新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 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鼓 励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增强创新自信,树立创新驱 动高质量发展理念。 第二章‧科技创新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科技创新主 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研 究开发机构、社会组织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突出关键 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等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科技支撑能 力。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财 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实施科技投入绩效评价,接受公 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优势领域建设省实验 室。 省实验室可以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其自主设立的科 技项自视同省科技计划项自,重点引进的人才团队纳入省重 大人才工程。 -2 - 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省实验室,可依法审请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 资助、项目用地、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企业、高等院校、 研究开发机构在优势领域建设产学研用研发基地和科技成 果中试基地,实现技术研发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建立定尚 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建 设规划、用地审批、科研设备购置、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 和引导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自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等 方面享受与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面向社会开放大型科研仪器 的公共检测、分析实验、检测认证、共享实验室等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省属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先行自主 融资开展科研活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对自主融资科研项目给予全额贴息。因科研失败或者科 研成果收益不足以偿还融资的,经认定后,给予一定补偿; 对融资成功并用科研成果收益足额还贷的,给予奖励。 -3-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接照国家和省的规 定自主决定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对以市场委托方式 取得的横向经费,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 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科技创 新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法规、标准技术文件、专家咨询、 资信服务、投融资信息、技术成果信息等服务,开展科技成 果和专利技术展示、交易等活动,提升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 台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科研项 自持续支持机制,通过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支持重大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及其产业化项目。 第十七条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 共利益的前提下,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与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约 定职务创新成果的归属、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八条本省支持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科技中介机 构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健全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科技成 果转化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本省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 的户泛合作与协同发展;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营造 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 络。 - 4 - 第二十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 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 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产业创新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以企业为 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 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 汽车军、新能源、数学创意、通用航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 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力布局,坚持产业差 异化发展原则,加强对全省产业创新发展的统筹规划,构建 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省产业布局,培 育龙头企业,完善配套体系,优先发展具有竞争优势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集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对优先 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在土地供应、资金安排、能耗 指标、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煤炭清洁高效开 -5 - 发利用等优势领域组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 台,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重大 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培育技术创新示 范企业,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 鼓励建立大企业、中小微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 构等共同参与的省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发挥资源集聚 优势。 支持大企业、中小微企业依托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 与应用开发,实现企业协同创新发展。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 机制,推动能源供给和能源消费革命,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开 发利用和非常规天然气、清洁电力等新能源的发展,构建绿 色多元能源供给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源开 发补偿机制,推动设立能源转型发展基金,支持新兴能源产 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生态修复。 第二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技术改造 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加快数 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技 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选 符合资金支持领域、方尚以及审报条件的项目,采用贴息、 - 6 - 补助或者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源配置、资金 信贷、政策机制等方面推进绿色制造推广工程项目建设。对 列入绿色制造名单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事 业单位的商业模式创新活动,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引导企业 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重大技术设备融资租赁、电子 商务等商业模式提升商业运营能力。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发展数 字消费等新兴产业,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融合。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创新产品 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对性能、技术、安全等指标满足采 购需求的创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用订购、远期 约定等购买政策。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重大技 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的推户应用 指导自录,建立示范应用基地和激励保障机制,推动创新产 品的推广应用。 第四章‧人才支撑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高质量发展 需要,在成果转化、创业扶持、收益分配和服务保障等方面 -7 - 创新人才制度和政策,加大人才培育引进力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 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第三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社会组织建立新型人 才培养机制,坚持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创新应用型和技术技 能型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四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设立 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研究生教育创新 中心,推动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建立完善需求导向的人才 培养模式。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进重点发 展领域急需的科研创新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对引进的高精尖 缺人才,在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研发条件、项目审报等方 面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 式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及其团队。企业引进人才费用可以列入 经营成本,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费用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升发机构加强与省外、海外 知名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合作,采取联合建立产学研 用研发机构或者联合办学等方式,引进其研发团队。 -8- 鼓励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 方式,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编制人才住房发展规划,通过租赁、出售、补贴相结合的方 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引进人才聚集的地区建设人 才公寓、人才周转房。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设人才 大数据平台,建立人才需求信息库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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