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20年5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 提升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处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 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 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1级)、重大(1 级)、较大(I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分级标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始终把人民 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分级 负责,依法科学、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 强化全社会风险意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 -1- 卫生事件的危害。 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全面 落实“战时状态、战时机制、战时思维、战时方法”要求, 坚持“战区制、主管上”,保证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效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应急 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保证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社区居民、村民落实 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求。 第五条本市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 警系统。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等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 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监测网络,根据 需要设立监测点,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 智能等技术,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和可能 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六条‧本市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 2 - 负有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 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 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工作规范,由市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 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有以下相关信息,可能构 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 在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发生传染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或者其他 中毒的; (三)发生环境因素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的: (四)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或者发现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 应的; (六)发生医源性感染事件的: (七)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八)市和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 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尚区人民 - 3 - 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人民政 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 人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当立即尚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事件名称、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 和人数; (二)事件的主要特征和可能的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 个人,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接到报告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区人民政 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 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下 列紧急措施: (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 员出入; (二)封存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设备、材 - 4 - 料、物品; (三)采取紧急卫生消毒、处置措施; (四)对有关人员实施医学隔离: (五)组织对病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 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 分析、评估,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按照国家规定 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并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全市范围内或者跨区启动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决 定;在单个区范围内启动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尚 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后实施。 第十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和区人民政府 应当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级别 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战时”应急工作机制要求, 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加快工作流程,优化工作环节,争分夺 秒落实应急工作部署。 第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 - 5 - 规定,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应 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以 及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一经确定应当即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 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 防止扩散;采取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 等措施,提高救治工作成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组 织有关单位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 理危机干预工作。 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实施统一指 挥,统一调配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部署,对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 就诊人员及时接诊治疗,不得推、拒绝,不得擅自转诊; 因医疗条件所限确需转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的,依法报告所在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 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 -6 - 置工作要求,做好物资生产调配、群众生活供给、市场秩序 监管、环境卫生清整、交通运输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和要 求,准确、客观报道应急处置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措施,普及科学防护知识,加强舆论引导,为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 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 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开展社区防控。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落实基层 治理网格化管理职责,组织辖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 务企业、社区志愿者、居民村民等,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做 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报送、人员的分散与隔离、社区村庄封闭 管理、环境卫生整治、困难家庭和人员帮扶等工作;向居民 村民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防控相关知识,提高居民村 民的健康意识、应急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 他活动的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应急防控,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7 - 和防护能力,遵守服从应急措施,履行防控义务。根据防控 需要,严格执行禁止聚集、减少外出、居家单独隔离、佩戴 口罩等防护要求,自觉遵守就医、出行等规定,自觉接受调 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个人 有关信息。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 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子 以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公共服务场所管理者和公共交通工具经营 者,应当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求,控制人 员流量和间隔,对出入公共服务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人员实施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等措施,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第二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科 研机构等单位,加强致病机理、传播途径、快速诊断方法、 诊断试剂,以及相关药物、疫苗、器械装备等相关科学研究、 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应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提 供科技支撑。 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和技术 研发,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采 -8- 取有效防护措施,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工作的医务人员给予补助、津贴;对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 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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