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2020年4月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州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青海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促进全域旅游 发展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 ,是指将本州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 游目的地 ,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 ,通过对区域内旅游资源的- 2 -有机整合 ,统一规划 、统筹管理 ,实施全域打造 、全业融合 、 全景建设 、全民参与 、全要素提升 、全系统营销 ,实现旅游 发展全域化 、旅游供给品质化 、旅游治理规范化 、旅游效益 最大化的旅游业发展模式。 全域旅游发展涉及国家公园 、自然保护区等管理区域的 ,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 ,应当坚持统筹协调 ,融合 发展;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 ;立足州情, 特色发展 ;改革创 新,内涵发展的原则 ,实现旅游业全域共建 、全业共融 、全 民共享。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全域 旅游发展领导机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联动、 区域协同的综合协调机制。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旅游资源整合与规划 、旅游开发 与产业促进 、旅游监督管理与综合执法 、旅游营销推广与形 象提升、旅游公共服务与资金管理 、旅游数据统计与综合考 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 、工业信息 、交通运输 、农牧科技 、住房建设 、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林业草原 、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 、卫 生健康、民族宗教 、财政、水利、教育、公安、扶贫等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 作。 - 3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域旅游发展中的环 境保护、资源开发 、安全监管 、秩序维护 、纠纷处理 、文明 旅游宣传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域旅游促进工作 , 教育村(居)民遵守法律法规 ,提高文明素质 ,增强参与全 域旅游意识。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旅游行业协会 、商会 发挥服务 、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调解旅游纠纷 ,组织开 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旅游志愿活动 ,在信息咨 询、翻译接待 、秩序维护 、应急救援 、文明督导 、向导指引 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务。 第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应当 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根据发展需求 逐年增加。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景区(点) 建设、旅游宣传促销 、旅游商品研发 、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 设、乡村旅游建设、智慧旅游建设和旅游教育培训等。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全域旅游人才培养、 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加快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目标 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 4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十条 州、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全省规划 ,组 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州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各县编制全 域旅游发展规划 。县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 划,编制各类旅游行业专项规划、新业态规划。 各类旅游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上级旅 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评审通过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备 。未经法定程序报批 ,不得擅 自修改和变更。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 ,与城镇 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 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 、交通运输 、生态环境等部门在编 制相关专项规划时 ,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统 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为全域旅游预留发展空间。 第十一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广泛征求相关部门 、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编制景区规划 ,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景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确实需要变更的 ,应当严格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报批 。不符- 5 -合规划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景区管理机构 、开发经营者 ,应当建立景区农牧民参与 受益的机制,维护景区农牧民利益。 第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 程序,参照国家相关标准 、办法,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执行 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旅游资源普 查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全域旅游规划及景区规划、 破坏生态环境和旅游景观的违建乱建设施,依法限期拆除、 迁移或者改建。 第十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 退出机制 ,对不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和经营 ,造 成旅游资源破坏或者长期闲置 、开发不力的 ,依法收回旅游 资源开发经营权。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全域旅游资金投入 、 旅游用地 、经营管理 、服务保障等政策措施 ,健全完善政策 保障体系,优化全域旅游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投融资模式 ,多渠 道筹集资金 ,建立健全全域旅游发展投资引导机制和产业奖 补机制,配套旅游发展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加大全域- 6 -旅游发展投入。 发展改革 、工业信息 、交通运输 、农牧科技 、住房建设 、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林业草原 、财政、水利、扶贫等部门 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安排其他资金时 ,应当优先支持全域旅游 发展。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示范带动作用强 、社会效益显著 的旅游经营者 ,经有关部门评定和公示后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或奖补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新 业态,促进旅游与文化、生态、教育、科技、信息、交通、 农牧、扶贫、水利、住建、商贸、体育、康养等产业深度融 合。 鼓励和支持深度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观光游览 、休闲度 假、历史文化 、研学科考 、节庆会展 、民族体育 、冰雪旅游 、 夜间旅游 、康养旅游 、低空旅游 、演出演艺等多元化产品体 系。 第十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全域旅 游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体系,加强规划指导,促进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 ,提升乡村旅游发展 品质。 鼓励和扶持农牧民依法参与乡村旅游 ,利用民居 、帐篷、 草原、田园、民俗风情等资源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注重- 7 -挖掘乡土文化内涵 ,创新乡村旅游开发模式 ,开发海北特色 乡村旅游产品,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 第十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驾游交通网和信 息平台建设 ,合理布局自驾车房车营地 ,完善自驾游服务保 障体系。 鼓励和扶持旅游经营者开发自驾游 、自助游产品 ,建设 自驾游、自助游基地和服务驿站。 鼓励和扶持自行车骑行路网建设 ,沿线设立观景平台和 补给驿站 ,创新环青海湖自行车旅游业态 ,促进自行车旅游 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高原特色生态旅游 、 红色旅游 、民俗文化旅游 、乡村旅游 、研学旅游 、自驾游和 自行车骑行游等全域旅游品牌。 推动河清海晏金银滩 -原子城、天境祁连卓尔山 -阿咪东 索景区、金色门源百里花海景区 、藏城刚察湟鱼家园等核心 景区建设 ,促进A级景区提档升级 ,打造一批凸显海北资源 特色、设施服务高端的高品质景区(点 )。 深度挖掘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旅游资源 ,依托国 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打造国家级红色旅游品牌。 第二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宣传资源 ,建立政 府、企业共同参与的全域旅游品牌立体营销机制 ,加强与门 户网站、旅游网站 、自媒体等各类新媒体的合作 ,开展全方- 8 -位、多平台宣传营销和信息服务。 州、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协调大型文旅活动以及 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重大外事、 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推广和使用本州 、县的全 域旅游品牌和产品。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全域旅游综合服 务体系,加强交通 、环境、卫生、通讯、安全、水电气、停 车场、旅游厕所 、标识标牌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持续 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在旅游重点城镇建立旅游集散中心, 在公共交通枢纽 、旅游集散地 、旅游景区 (点)建立游客服 务中心,提供交通 、食宿、气象、安全、医疗急救 、旅游宣 传展示等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全域旅游营商环 境,简化行政审批和办理程序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推进决 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旅游及相关 行业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运用标准化方式组 织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 文化旅游 、生态环境 、公安、交通运输 、市场监管 、应 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共同加强监督检查 ,督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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