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预算审查蓝督条例 (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审计工作监督 第七章 备案和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经济社 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预算审查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 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包括:预算、决算和预算 调整方案的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审计和审计查出突 出问题的整改以及相关文件的备案、公开等;本级人民政府 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 顽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 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 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 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撤销本 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 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 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 专题审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 -2 - 查、预算联网监督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 可以通过建立预算审查监督联系代表制度或者预算审查监 督代表专业小组等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 督工作。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 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 意见: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 经济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 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 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 审查意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 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 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征求其 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意见,其他专门 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 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对预算审 查监督提供协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 健全预算联网监督体系,在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现预 -3 - 算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收入征管、社保、国资和审计 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的网络联通,并建立问题反馈处理机制, 提升预算审查监督的科技化水平。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 准本级预算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草 案前,应当会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 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召开座谈会,就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 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重点等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听 取意见。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 定时限,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本级预算 草案的初步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 规定时限,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本级预算草 案的初步方案。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及平衡表 (三)部门预算草案及预算绩效目标: -4 - (四)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明细表; (五)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表及预算绩效目标: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七)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及管理情况: (八)预算收支安排的政策依据; (九)三公经费预算表及使用情况说明;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预 算草案初步方案之白起十个工作白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 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 查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批准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 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出预 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国家和地方各重要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 和决策部署要求; - 5 -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 预算的统筹、衔接情况; (五)部门预算草案; (六)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 预算安排情况; (七)预算编制完整、细化情况; (八)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使用、偿还等情 况; (九)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十)预算安排的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及绩效评价情况; (十一)预备费的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情况: (十二)其他与预算有关的情况。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有重点地对本级 人民政府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 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合法、完整及细化情况; (二)预算安排与本部门职责衔接情况; (三)专项资金安排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果四 配情况; (四)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细化 情况; -6- (五)上一年度算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实服务计划编制情况: (七)本年度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绩效评价及结果 应用情况; (八)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九)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情况。 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处理,并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报告本年度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草案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 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三)财政收支政策情况; (四)收支预算的主要安排情况: (五)部门预算草案情况: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及重要绩效目 标; (七)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及管理情况: (八)财政管理与改革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7 -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 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 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着重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 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民生 领域投入、政府债务等开展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 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 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会议提供解读预算草案 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保障必要的时间 对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可以 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本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设区 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及上一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 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 的修正预算草案的议案,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有 关规定办理。 -8-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后,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 预算和下达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年 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接照规 定时限,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预算工作机构提交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 相关资料。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常务委员 会预算工作机构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 情况的汇报,并将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财 政部门应当按要求反馈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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