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28日宜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 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程度,厚植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 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倡导与鼓 励、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实施、 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文化滋养、科技支撑、 法治保障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总体目 -1- 标和职责,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 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指导 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七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 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风尚倡导 第八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九条公民应当践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 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衣看得体,言谈举止端庄稳重: (二)参加扶贫、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 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 - 2 - (四)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 遗体; (五)爱护公共财物,规范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六)生活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 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等环保方式; (七)其他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条公民应当践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 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勤尽责,信守承诺; (二)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三)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四)勇于创新,乐于奉献; (五)其他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践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 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注重家教、家训,培 育和传承良好家风。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 (二)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其养成文明行为习 惯; (三)夫妻平等相待,相互扶持,互敬互爱; (四)移风易俗,文明祭扫,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 宜; -3 - (五)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相处; (六)其他符合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践行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 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的个人品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自觉守文明行为守则、公约,履行社会责任; (二)自力更生,发奋图强,勤劳致富; (三)积极参与书香宜宾阅读活动,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四)合理表达诉求,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五)其他符合个人品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鼓励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注册成 为志愿者。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和民政等相关部门 应当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注册登记、记录评价 以及保障激励制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 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 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 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十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 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红学会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社会化救护培训,提升公 - 4 - 民救护能力。 鼓励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等社会救护行为。 鼓励在机场、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 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第十五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避暑点、 遮雨棚、母婴室等场所,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运动 场所和内部厕所等服务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 其他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垃圾分类要求,不随地丢弃、堆放、焚烧垃 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四)不损毁公共设施,不在建筑物、构筑物、林木以 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张贴宣传物品; (五)不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物品: (六)进行营销宣传、广场舞、露天表演等活动时,合 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 (七)爱护公共环境的其他行为。 - 5 -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自觉排队等候; (二)自觉遵守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三)正确使用110、119、120、122等特殊电话号码: (四)不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 (五)不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赤膊,公共浴场等特 定场所除外; (六)不违规占道经营、堆物、设摊; (七)自觉抵制黄赌毒”,不参加封建迷信或者其他 低俗活动; (八)维护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行为 规范: (一)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按照交通信号规则通行, 规范使用远光灯,驾驶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 (二)主动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 其他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三)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违规改装车辆,非机动车 不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 (五)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 在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 6 - 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正常驾驶,主动 为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群让座; (七)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维护生态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长江干流及其支流、湖泊、湿地自然生态环 境,不向河流、湖泊、湿地等水体倾倒垃圾或者超标排放污 水,不违规占用堤岸、滩涂或者采挖砂石; (二)爱护森林植被,主动履行植树义务; (三)在林区遵守防火安全规定,防火期不在森林防火 区野外用火; (四)爱护城镇绿地、公园,不攀折花草林木、损毁草 坪; (五)爱护野生动植物生长环境,不惊扰野生动物栖息, 不擅自放生外来物种; (六)不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捕捞,不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七)不在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维护生态文明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居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7 - (一)不私搭乱建,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 (二)不占用消防通道,不侵占公共绿地、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在建筑物的屋顶、楼道等公共空间安 装、堆放、吊挂私人物品; (三)不私拉乱接电源,不在楼道、楼梯间泊车充电; 四)不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 家禽家畜; (五)配合物业管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 (六)积极参加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 (七)维护社区文明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村民应当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 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庭院内外和村庄道路卫生、整洁, 不随意堆放垃圾、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主动参与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 (三)饲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 环境; (四)妥善处理桔秆,不露天焚烧桔秆、落叶、杂草等 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妥善处理农药瓶、农膜等废弃物; (六)自觉保护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古树名木和乡 -8 - 村自然风貌; (七)不违规修建庙宇或者露天佛、神像; (八)维护乡村文明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民应当文明餐饮,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餐前餐后洗手: (二)聚餐采用分餐方式或者使用公筷公勺; (三)不浪费食物; (四)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五)文明餐饮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对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接种疫苗、及时进行病害 诊治; (二)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施,主 动避让路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三)不携带犬只进入明示禁止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 通工具; (四)不在犬只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 (五)文明养犬的其他行为。 军警犬、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和肢残人士携带的互助犬的 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习俗: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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