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3月31日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15日云南省第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6年2月 19日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月9日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 县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1-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 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彝族傣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 南省玉溪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拉祜族、 回族、苗族、白族等民族。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 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桂山镇。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 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 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 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 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 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 -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 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 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 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 谐社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 团结、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 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发 扬爱祖国、爱人民、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 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 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 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各族人民的合 -3- 法权益。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 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 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 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 语言文学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 仰自由。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 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 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保护正常的 宗教活动。住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 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依法取缔邪教。 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卷、海外 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重视民兵 和预备役建设,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 4 - 第十二条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 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选举 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 傣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且应当有彝 族、傣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玉溪市人民 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 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葬族或者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 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傣族成员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 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 - 5 - 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彝族或者傣族十部。其他工作人员中, 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 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使用葬彝族、傣族的语言文字和其他 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的意见、建 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 应当冠以“新平彝族族自治县”全称。 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 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傣族公民 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 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 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学。 - 6 - 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彝族或者傣族十部。其他工作人员中, 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 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使用葬彝族、傣族的语言文字和其他 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的意见、建 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 应当冠以“新平彝族族自治县”全称。 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 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傣族公民 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 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 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学。 - 6 - 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彝族或者傣族十部。其他工作人员中, 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 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使用葬彝族、傣族的语言文字和其他 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的意见、建 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 应当冠以“新平彝族族自治县”全称。 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 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傣族公民 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 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 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 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学。 - 6 - 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彝族或者傣族十部。其他工作人员中, 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 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使用葬彝族、傣族的语言文字和其他 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的意见、建 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 应当冠以“新平彝族族自治县”全称。 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 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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