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4月28日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防治散煤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散煤的污染防 治与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散煤,是在商业服务业、农业生产、城乡居 民生活等领域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第三条散煤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 参与、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 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散煤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 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散 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散煤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 防治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的 -1 - 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 区域内的散煤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 部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与有关部门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散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洁 净能源替代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洁净型煤替代建设和 退市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 经营性小煤炉等散煤设施设备拆改和单位、生产经营者燃用 散煤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煤销售的监督管理: (五)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散煤运输的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流动摊贩散煤污染防治的监督 管理; (七)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散煤污染防治的 监督管理; (八)其他散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在各 - 2 - 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业内自律管理,协助监督管理部 门做好散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 展散煤污染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增强公众散煤 污染防治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散煤污染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散煤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 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 果;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 奖励。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本行政区 域内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实现地热、煤改电、 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全覆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居民生活能源日常 供应和应急保障机制。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 能源替代已覆盖的区域,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禁 煤区。 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销售和燃用 散煤。 -3 - 第干条禁煤区内,除运输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 等工业用煤以及过境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外,禁止运输 散煤。 第十一条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应当使用封闭货 相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防止遗撒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销售散煤的,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燃 用散煤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违反本条例第十 条规定进入禁煤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 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干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运输煤炭及其制 品的军辆未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的,由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十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 驶。 第干五条在禁煤区内,城乡居民生活燃用散煤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在散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的, -4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 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散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5-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 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散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5-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 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散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5-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 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散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5-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和 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散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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