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章基础建设 第四章重点防控 第五章社会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 第六章基层服务与管理 第七章公众参与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 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平安深圳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2-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平安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 源头治理。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为平安建设 工作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五条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组织 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对在 平安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二)掌握平安建设动态,研究平安建设有关重大问题, 提出平安建设工作建议; (三)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 (四)建立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 (五)协调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六)制定评价考核标准,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考核,-3-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七)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 要,确定辖区内的公安、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 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联动和协调 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全体或者部 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第九条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 制度,制定平安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履行相应的平安 建设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行业、本系统平 安建设工作。 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平安 建设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社会治安排查、分析、防范 和处置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 事件和突发事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指导、监督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对平安建设工作的薄弱环节 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平安建设宣传教育,依法做好法 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基 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4-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安 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惩治违 法犯罪的工作职责,并对平安建设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 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 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制度,落实平安建 设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及时 化解影响平安建设的矛盾纠纷和隐患,推进平安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创新基层治理和公共服务 方式,组织开展辖区内群防群治、创建平安社区等活动,指 导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做好社区矫正、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 的工作。 第十四条市、区、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 下简称综治中心)作为平安建设工作平台,主要开展下列工 作: (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收集整理辖区内人口、单位、 房屋、事件等社会基础信息,开展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 动态监测和研判; (二)指挥调度、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开展综治维稳工作, 排查公共安全隐患、违法犯罪和其他不安定因素; (三)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5-(四)组织化解矛盾纠纷。 综治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以及 人员,建立分拨、流转、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处置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成员单位应当利用公益广告、宣传手册、宣 传栏、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市民开展平安建设法治宣传教 育。 第十六条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国 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 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切实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第三章基础建设 第十七条平安建设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 街巷定界、规模适度、动态调整的原则划分网格,依托网格 开展防控违法犯罪,排查社会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隐患,核 查采集人口、单位、房屋、事件等社会基础信息等工作。 第十八条探索建立以社会基础信息大数据库为基础 的智慧社会治理机制。 市、区组织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 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行统一平台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严格设置使用权限,切实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市、区组-6-织协调机构应当强化同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健 全跨部门、跨区域、常态化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有关单位收集、使用相关信息时应当严格依法保护个人 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应 当建立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风险形势分析研判机制, 对安全形势进行整体研判,加强对社会舆情、治安动态和热 点、敏感问题的分析预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形势预 警机制,对于在一定时期或者区域内高发频发的电信诈骗、 金融诈骗、制假售假、涉邪教活动等社会治安问题,应当及 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指导公众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预防。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组织协调机构报告特定区域、特殊 行业的重大刑事治安警情。必要时,由同级组织协调机构协 调各部门进行联合整治。 第二十二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 善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人防、物防、技防标准,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社会 治安、消防救援、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处置 相关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四条对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刑事治安警情和-7-隐患以及平安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 报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组织协调机构;需要跨部门、跨区 域协作的,由组织协调机构协调处理,主管部门也可以主动 召集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分析研判,制定联动方案和措施,明 确责任,协同行动,稳妥处置。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治安案件移送机制。相关部门在 接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治安案件举报时,应当向履行 相关职责的部门移交线索和相关资料;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 涉嫌犯罪情形的,应当依法转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重点防控 第二十六条学校、医院以及公园、大型商场、机场、 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区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标准配备安保人员以及物防和技防设施设备,编制突 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实际防 控能力。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重点防控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对治安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单 位应当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条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举办大型活动前,决定举办或者批准活动的机关应当就-8-活动涉及的时间、地点、规模、举办方式等影响安全的因素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保证活动周边区域 公共安全和活动场所出入口畅通,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情 形做好防范并及时处置;必要时设置防爆、安检等装置和设 备,提升安全防范强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应 急处置措施。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根据安全需要掌握活动参加人员 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参加人员进行实名认证。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加 强摸排核查举报线索,及时查办涉黑涉恶案件。 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医疗卫生 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报 告公安机关;对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整治。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对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发生的金 融、电信和网络诈骗以及拐卖妇女儿童、涉黄赌毒、传销、 邪教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组织重点专项打击行动,并 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 第三十条互联网和电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技术措施,阻断违法信息发布、搜 索、传播渠道,阻止互联网和电信用户发布和传播虚假、有 害信息。-9-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互联网和电信企业改进互联网和电 信违法犯罪证据提取和保全措施,对互联网上发生的资金往 来所涉及的人员、地域、流向等异常变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对涉嫌违法 犯罪的,可以要求相关企业立即采取阻断措施。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互联网和电信企业应当遵守法 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防范金融、电信和网络诈骗的教育宣 传,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或者重大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 客户作出提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电信、互联 网及其他方式实施的金融、电信和网络诈骗活动及其他相关 违法犯罪行为,金融机构、互联网和电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物流、寄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寄 件人身份核查、物件验视和安全检查全覆盖措施。交通运输 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落实寄件人 身份核查、物件验视和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 物流、寄递企业在收寄物件时应当对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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