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11月19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2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11月26 日 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 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 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20年3月26日玉树 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7 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七章 民族宗教事务 第八章 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是聚居在青海省玉树地区的藏族实行 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玉树市、称多县、襄谦县、杂多县、治多县、 曲麻莱县。 白治州州府设在玉树市。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称自治机关)是自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 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 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 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 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把自治州建设成为富裕文明和谐美丽幸 -2 - 福的社会主义新玉树。 第六条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 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 示时,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 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根据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有 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事 业的发展。 第七条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自治机关保障自治 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已的语言文学的自 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八条自治机关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实施新时代 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玉树抗震救灾精神,建设具有民族 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修养和 科学文化素质。 自治机关加强诚信玉树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 - 3 - 系,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 信水平。 第九条自治机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 设,全面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治理制度体 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 治理效能。 第十条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州,加强法治建设, 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 玉树。 自治机关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 法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十一条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归国藏胞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除藏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 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十三条首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4-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 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 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 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首治州人民政府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住。自治州人民政府 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 员。 第十五条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 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六条自治机关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 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立法质量和立法实效,发挥立法对 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 第十七条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藏语言文学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机关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重视藏语言文 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工作人员互相学 习语言文字,培养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的双 语人才。 第十八条自治机关应当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 - 5 - 十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注 重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及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首治州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 收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建设需要,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 专业技术人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监 祭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 祭工作,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首治州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 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十涉。 首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 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 6 -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 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藏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 理和检察案件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或者藏语,并合理 配备通晓藏语言文学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或者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 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国家通用文学和 藏文。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结合自 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 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 业。 第二十五条自治机关应当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合理 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推动 经济高质量发展。 自治机关应当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 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 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7 - 第二十六条首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农牧区基本经营制 度,完善土地、草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保 持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自治机关深化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牧民财 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自治机关鼓励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流转土地、 草场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七条自治机关巩固和强化农牧业基础地位,加 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培育农牧业 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农牧业,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品 牌和地域特色品牌,推进生态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机关鼓励、引导农牧民和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将所 有或者饲养的牲畜参加牲畜保险和意外保险,保障畜牧业正 常生产和经营,减少因病因灾损失。 第二十八条自治机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城 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 经营体系,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农牧业农牧区现代化。 自治机关构建协调发展的城镇建设格局,加强城乡建设 统一规划和城镇管理工作,建设智慧城镇,发展城镇房地产 业,建设具有地域特点、民族特色、文化特质的高原美丽城 镇和乡村。 - 8 - 自治机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 机制。 第二十九条自治机关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加大文化 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 实验区建设,促进以民族特色和生态文化为重点的文化和旅 游产业融合发展。 自治机关鼓励各种投资主体投资兴办文化和旅游产业。 第三十条自治机关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培育专业化 市场,完善商贸服务业功能,积极引导农牧民开展多种经营, 鼓励自治州外各种经济实体在自治州投资经商,开展对外经 济贸易,加大优势产品出口,促进民族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自治机关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化重点领域大数据应用,推动信息利 用和共享,推进智慧玉树建设。 第三十二条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 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行财政预算绩效管理。 自治机关统筹使用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优先保障 基本民生支出。 第三十三条自治机关对本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 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补充规 定和具体办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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