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学工作条例 (1994年5月1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学工作杀例>的决定》修正2020 年3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 会议修订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藏语言文字的 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 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学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保护、 规范使用、促进发展、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尊重群众 意愿和藏语言文学发展规律。 藏语言文学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 -1- 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语言文字 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的法律、法规及 政策; (二)监督检查公共领域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协 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藏语言 文学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和互联网中规范 使用藏语言文学情况:(三)指导藏语言文学翻译、出版、 教育教学、新闻、户播、影视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等工作, 组织编译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普、文化等领域藏语言文 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学双语(以下称藏汉双语)读物: (四)协同文化部门保护和抢救以藏语言文学为载体的 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五)推进藏语言文字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 (六)协调、指导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开展藏语言文学技 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2 - (七)协调处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 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首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首职责 负责藏语言文字相关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国家通 用语言文学和藏语言文学。 自治州的其他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执行职务或 者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为不通晓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的藏族公民提供翻译。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培养和 配备通晓藏汉双语的工作人员,建立藏汉双语学习使用激励 机制,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工作人员互相学习语言文学。 首治州、县(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 主管部门,对不知晓藏语言文学日常用语的各级国家机关和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首治州在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时,考生可以使用藏语言文学或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学应 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招聘熟练掌握藏汉双语的 人员。 第八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同时使用 规范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学: (一)自治机关公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 - 3 - 规、政府规章和决议、决定、命令、布告、通告; (二)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公文文 头、网站名称; (三)向农牧民发放的时事政治、政策、法律法规、科 晋、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宣传材料 (四)因公共服务需要,设置的招牌、广告、告示、标 志牌; (五)藏族特需用品的名称和说明书: (六)公民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件; (七)其他应当同时使用规范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学的事 项。 第九条有下列使用藏文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县 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公文文头 (二)命名和更改藏文地名; (三)民族特需用品的名称和说明书: (四)公用设施标志牌: (五)其他应当审定的情形。 前款使用藏文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审定申请时,应当提 供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相对照的材料和样式。民族事务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定,审定前交民族语 文工作机构对藏文的规范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 - 4 - 第十条使用藏语言文字撰写或者制作的文学艺术作 品、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等,应当使用规范的藏语言文 字。 公开出版或者播出的藏语言文学文学艺术作品、广播影 视作品、音像制品,在出版或者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 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其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学等情况的, 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依法加强规范使用藏文地名的管 理、监督和检查。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藏文名称的命名或者更名,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拟订方案,依法报请审批。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 门及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藏语言文学资源数据库建 设,并会同教育、文化、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做好藏语 言文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 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藏语言文字基础研究、学术研究、信息技术研究 和应用软件开发; 二)藏文翻译人员、编辑、记者和作家的培训、培养; - 5 - (三)藏汉双语教学研究,藏汉双语教师培养: (四)藏语言文学影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和播放: (五)其他应当鼓励和支持的有关藏语言文字的工作。 第十四条藏语言文学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学相互翻译 或者转写时,应当符合各自的特点和规律,不得使用带有歧 视性和妨碍民族团结的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对在藏语言文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对能 够熟练使用藏汉双语的工作人员,自治州、县(市)人民政 府或者本单位可以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定使用或者不规范 使用藏语言文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执行职 务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使用藏语言文学而没有使用, 或者妨碍公民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对使用带有歧视性或者妨碍民族团结的藏 语言文学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在藏语言文学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很私舞驿 -6 - 的,由有关机关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修订《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学工作条 例》的说明 2.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藏 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的审查报告(书面) 3.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玉树藏族自治 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订)》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7 - 附件 1 关于修订《玉树藏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 条例》的说明 2020年7月2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生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玉树州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修订《玉树藏族自治州 藏语言文学工作条例》(以下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条例自1994颁布施行、2009年修正以来,对保障和促 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文 化事业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但随着我州政治、 经济、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快速发展, 各方面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条例与形势的发展变化还 不完全适应,尤其是与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不尽 一致,在规范使用和监管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表 述不够规范。为此,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以推动 我州藏语言文学工作走向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二、 修订的过程 条例修订工作于2018年3月正式启动。条例修订(草 案)基本成熟后,多次征求了州、县、乡和省直相关部门的 -8 - 意见建议,专门召开了论证会,不断修改完善。启动至今, 共征求到意见建议60多条,专家学者参与40人次,先后修 改15。条例修订(草案)2020年3月26日在州第十三届 人大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在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民 侨外委多次从逻辑性、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执行性、特色性、管用性、法言法语等方面给予了精心指导, 提出了许多具体修改意见建议,确保了立法质量。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 实贯彻国家和省上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工作的新要 求,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学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民族团结 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和 国家民委及省上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改面达到85%以上。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来的33条精简为 2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藏语言文学工作应当坚 持的原则:二是明确了体制机制和相关工作职责;三是明确 提出了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学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规定了相 关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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