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 (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资源,促进中药藏药蒙药(以下 简称中藏蒙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藏蒙药材的采猎、种 植、药用动物的饲养和中藏蒙药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 以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中藏蒙药应当遵循开发与保护、继承与创 新、市场引导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把中藏蒙药的发展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引导中藏蒙药企业向生产集约 化发展,促进中藏蒙药产业现代化。 州、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药品行业发展 规划发展中藏蒙药。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1 - 全省中藏蒙药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州、市、县人民 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中藏蒙药产业 发展的服务、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对中藏蒙药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 教育、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 中藏蒙药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重视中藏蒙药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和支持中藏蒙药药理作 用、药用资源开发、原料标准和产品标准的研究。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投资方式, 发展中藏蒙药产业。 第八条开办中藏蒙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请领取《药品生 产许可证》。 第九条•中藏蒙药生产企业应当遵循国家和本省制定 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 生产。 第干条中藏蒙药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野生动 植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管理,禁止乱采、滥 - 2 - 挖、滥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中藏蒙药材资源。 禁止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公约明令禁止采猎和 贸易的野生动植物,作为中藏蒙药材生产、销售。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种植中藏蒙药材、饲 草药用动物,逐步按照国家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建立中藏蒙药材种植或者药用动物饲养基地。 第十三条鼓励中藏蒙药生产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开发 新的药用资源和新药产品,提高科技含量,培育名牌产品, 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经批准研制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藏蒙药药 品,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做好中藏蒙药文献、古籍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 以及传统中藏蒙药秘方、验方、组方和炮制工艺的挖掘、抢 救、保护工作。对捐献有价值的中藏蒙药文献、权方、验方、 组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中藏蒙药知识产权经评估可以作为资本入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 当重视培养中藏蒙药技术人员,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 中青年技术骨于。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名老 中藏蒙药专家学术经验的继承工作,组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3 - 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名老中藏蒙药专家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 业。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藏蒙药学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专业 技术职务评定时,职称评审机构应当注重考核中藏蒙药基础 理论和实际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展中藏蒙药事业 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 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林业草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发展中藏蒙药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民族药的发展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4 - 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名老中藏蒙药专家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 业。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藏蒙药学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专业 技术职务评定时,职称评审机构应当注重考核中藏蒙药基础 理论和实际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展中藏蒙药事业 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 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林业草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发展中藏蒙药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民族药的发展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4 - 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名老中藏蒙药专家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 业。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藏蒙药学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专业 技术职务评定时,职称评审机构应当注重考核中藏蒙药基础 理论和实际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展中藏蒙药事业 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 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林业草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发展中藏蒙药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民族药的发展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4 - 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名老中藏蒙药专家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 业。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藏蒙药学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专业 技术职务评定时,职称评审机构应当注重考核中藏蒙药基础 理论和实际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展中藏蒙药事业 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 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林业草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发展中藏蒙药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民族药的发展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4 - 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名老中藏蒙药专家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 业。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藏蒙药学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专业 技术职务评定时,职称评审机构应当注重考核中藏蒙药基础 理论和实际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展中藏蒙药事业 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 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林业草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发展中藏蒙药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民族药的发展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4 - 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名老中藏蒙药专家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 业。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藏蒙药学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专业 技术职务评定时,职称评审机构应当注重考核中藏蒙药基础 理论和实际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展中藏蒙药事业 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 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林业草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发展中藏蒙药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民族药的发展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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