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保护 第五章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海湖景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 用青海湖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青海湖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海湖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2-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海湖景区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青海湖国家 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海湖景区的保护和管 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以下简称景区管 理局)是省人民政府对青海湖景区实施统一保护、统一规划、 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的管理机构,负责青海湖景区规划建设、 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旅游发展等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市场监 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青海湖景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青海湖景区保护和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青海湖景区资源和 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青海湖景区资源和环境 的行为。 对青海湖景区保护、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景区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 划 第八条青海湖景区规划是青海湖景区建设、保护、利-3-用和管理的依据。 青海湖景区规划主要包括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 体规划以及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 第九条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 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 国务院审批。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景区管理 局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 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编制青海湖景区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编制青海湖景区规划,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 重大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青海湖景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关方面和 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二条青海湖景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乡 规划及其他规划,涉及青海湖景区的,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 的意见,并与青海湖景区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青海湖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青海湖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青海湖景区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4-第十四条经批准的青海湖景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 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建 设 第十五条青海湖景区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青海 湖景区规划进行。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处罚,对违法建 筑物或者设施应当依法拆除。 第十六条青海湖景区从青海湖湖岸线东至环湖东路 以外五十米、西至环湖西路以外五十米、南至109国道以外 一百米、北至青藏铁路以外一百米范围内,除沿湖乡镇依据 城乡规划建设的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景区保护 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青海湖景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青海湖景 区规划要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色彩、 规模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青海湖景区 整体风貌,不得损坏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不得污染环境、 妨碍游览。 第十八条青海湖景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在青海湖景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封闭施工,保护景观及其周围 的植被、水体、地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运至指-5-定地点进行填埋或者销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恢 复原貌。 第二十条已建成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破坏景观、污染 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景区管理局和青海湖景 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或者搬迁计划,并 逐步实施。 第二十一条因实施青海湖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 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四章保 护 第二十二条青海湖景区的资源和环境,应当根据可持 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二十三条景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青海湖景区资 源和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青海湖景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及其他人员,应当保护青 海湖景区的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四条在青海湖景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水体排放污水、污染物; (二)非法猎捕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 (四)损毁游览、服务等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6-(五)其他破坏景区资源、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青海湖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景 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 (三)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和水面等改 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青海湖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有关部门 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的意见: (一)拍摄电影、电视; (二)进行科学考察、科学研究; (三)其他涉及青海湖景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景区管理局和青海湖景区所在地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 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垃圾应当集中处理。 第二十八条景区管理局和青海湖景区所在地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依照《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 定,共同做好青海湖景区内河道、湖岸和水源涵养区域的生 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青海湖景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7-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 行。 第五章管 理 第三十条景区管理局应当根据青海湖景区规划,依法 加强对青海湖景区资源的管理,合理利用青海湖景区资源, 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 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做好景区安全防范和监督检 查的各项工作。 景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青海湖景区安全、经营活动和 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及时调查处 理举报投诉案件。 第三十二条青海湖景区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 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 救护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景区管理局应当在青海湖景区内设置规 范的景点标志、游览导向、游览注意事项、安全警示等标识 牌和景区区域界碑。 第三十四条景区管理局应当依据青海湖景区规划划 定商业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 在青海湖景区内从事商业、餐饮、住宿、娱乐、旅游交-8-通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 在景区管理局指定的地点或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在青海湖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明码标价、文明经营,禁止欺骗、胁迫游客购买 商品或者向游客索取额外费用等行为。 第三十六条青海湖景区门票和其他收费项目,应当严 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主管部门确 定的门票价格和其他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设在青海湖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服从 景区管理局对青海湖景区的统一管理。 青海湖景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及其他人员,应当服从景 区管理局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维护环境卫生和 公共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游览、服务等公用 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由景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处五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景区管理局指定的 地点或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景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9-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景区管理局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编制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未按照 本条例规定征求意见的; (二)未设置景点标志、游览导向、游览注意事项、安 全警示等标识牌和景区区域界碑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青海湖景区所在地各级 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编制涉及青海湖景区的城乡规划及其他规划,未 征求景区管理局意见的; (二)办理审批前,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意见而未征求 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10-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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