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侗族白家宴保护条例 升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县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传承和弘扬侗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侗族百家宴 和自治县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 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侗族百家宴保护工作,坚持政府引导、 社会参与、尊重习俗、传承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侗族百家宴,俗称“合拢饭”“长 桌宴”,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侗族居民在长期的生产生 活和对外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并保留、传承至今的,以特 定规程和技艺,融合侗族音乐、舞蹈、服饰、饮食、社会伦 理、民族信仰、建筑艺术于一体的,集体庆祝重大节庆或者 接待宾客的民族传统礼仪活动。 -1 - 第五条侗族百家宴的规程,依次包括拦路迎宾、品油 茶、歌舞表演、讲款、吃百家饭、敬酒、多耶和送客。 第六条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包括: (一)侗族百家宴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菜品制作技艺: (二)侗族传统餐饮具制作技艺及使用习俗; (三)侗族服饰展示; (四)侗族音乐、乐器展演; (五)讲款传统习俗; (六)其他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侗族百家宴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侗族百家宴 和自治县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三江“侗族百家宴”品 牌,建立侗族百家宴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侗族百 家宴品牌的传承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侗族百家宴保护的综合协调、隐患排查、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侗族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挖掘、整理、研究、 保存和宣传工作,对侗族百家宴代表性传承团体和代表性传 承人进行认定,对利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开发旅游资 源以及旅游服务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 -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侗族百家宴 市场经营活动、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 侗族百家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 对侗族百家复的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履行综合监管职能, 组织协调侗族百家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建立侗族百 家宴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各部门和乡镇参与应急救援工 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侗族百家宴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侗族百家宴坚持传播和传承爱国大同、民主文 明、平等团结、诚信友善、互助和谐和热情好客的侗族文化。 与侗族百家宴有关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 当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侗族传统风俗习惯,体现 三江地方特色,禁止以五化、歪曲、贬损等方式开展侗族百 家宴服务活动。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自治县内的旅游经营者以及有条 件的乡镇、村寨合理利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资源,发 展民族文化特色旅游项目或者产业。 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侗族 百家宴经营活动,鼓励使用三江“侗族百家宴”品牌。使用 -3 - 者可以根据地名等设置具体的侗族百家宴名称。 使用三江“侗族百家”品牌开展侗族百家宴旅游服务 等经营活动,除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 关证照外,还应当在营业前将证照资料复印件、经营地点、 经营规模、负责人信息等资料尚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以旅游服务为自的举办侗族百家宴,旅游经 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侗族百家宴规程,还应 当遵守下列侗族百家宴传统文化习俗: (一)迎宾人员穿看统一侗族服装,并着装整洁、得体; (二)餐桌椅使用统一规格的传统木制方形长桌和木制 长凳,盛装油茶水、糯米饭等食材的器具使用陶瓷制品、木 制品、竹制品或者其他具有侗族特色的传统餐饮具,不得使 用铁器、铜器以及铝器等金属器血; (三)菜点以侗族传统风味为主,每桌菜品不少于10 种,菜品至少应当包括酸鸭、酸鱼、酸肉、糯米饭和时令蔬 菜,其中酸鸭、酸鱼和酸肉等酸食品制作不得使用速生食材。 第十三条侗族百家宴举办者对侗族百家宴的食品安 全负责。 侗族百家宴举办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侗族百 家宴菜点提供者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制作 同族百家宴菜点,菜点供应的原料、辅料、调料以及菜点制 -4 - 作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同族百家宴菜点提供者对其烹饪的菜点应当留样备份, 并保存到就餐结束48小时后再自行处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侗族百 家宴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对侗族百家宴菜点、菜点供应原料 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发现可疑菜品,应当责令停止上餐桌, 举办者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侗族百家宴就餐人员集体出现恶心、呕吐、 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立即组织人员将惠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并及时报告乡镇人 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并 及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参 与救治、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展、降低社会影 响。 第十五条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 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义务规定: (一)建立并执行侗族百家宴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 理制度,保证所有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二)建立侗族百家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 - 5 - 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明示侗族百家宴游览区域,设有独立公共场所,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毒设施、应急照明和卫生设备,设 置有明显图形和引导标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应当符合 相应国家、行业标准; (四)对侗族百家宴服务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定期对其所提供的餐饮具、食品和服务进行检验、监测和评 估; (五)在显著位置对最大游客承载量进行公告,售票接 待游客数量不得超过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核定的最大游客承载量; (六)向游客敬酒,应当尊重游客意愿,不得强求; (七)被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高风险安全警示 的,应当停止接待游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侗族百家宴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 地等条件的单位或者村寨中,认定侗族百家宴代表性传承团 体。 鼓励有条件的村寨、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审报伺族 百家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志愿承担侗族百家 - 6 - 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三 江“侗族百家宴”品牌开展侗族百家宴旅游经营,不遵守侗 族百家宴举办规程或者迎宾人员穿着、餐桌椅、餐饮具和菜 点要求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 款,侗族百家宴菜点提供者使用速生食材制作酸鸭、酸鱼和 酸肉等酸食品,或者对其烹饪的菜点没有留样备份或者留样 备份但未保存到就餐结束48小时后即自行处置的,举办者 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举办者不得再接受其提供的 菜点。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没有建立侗族 百家宴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 者没有明示侗族百家宴游览区域,设有独立公共场所,配备 必要的消防器材、消毒设施、应急照明和卫生设备的,由自 治县人民政府应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以旅游服务为自的举 -7 - 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没有在显著位置对最大游客承载量 进行公告,或者售票接待游客数量超过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 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最大游客承载量的,由自治县人 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 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被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高 凤险安全警示,不停止接待游客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 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在侗族百家宴保护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由自 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8 - 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没有在显著位置对最大游客承载量 进行公告,或者售票接待游客数量超过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 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最大游客承载量的,由自治县人 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以旅游服务为目的举 办侗族百家宴的经营者被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高 凤险安全警示,不停止接待游客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 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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