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30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 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 文明建设长效机制。-2-第四条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 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区(市)精神文明建 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 划、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 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 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 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 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九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 行为促进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单位员工等应当在-3-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制止,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 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有关部门 作为执法的参考。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 理念,营造全社会文明和谐的氛围。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 立国家观念,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尊严,弘扬中华民族传 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 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并遵守以 下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得当; (二)轻声交谈和接打电话,不得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 梯靠右侧行走; (四)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五)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场 所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干扰他人;-4-(六)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室外健身等娱乐、集会 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 常工作、生活,不得进行妨碍他人的危险性健身活动; (七)文明开展商业经营,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 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八)注意个人卫生,咳嗽、打喷嚏时应遮掩口鼻,患 流行性、传染性呼吸系统疾病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 应当按规定佩戴口罩; (九)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理,不 盲目聚集、围观。 第十四条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地便溺、吐痰,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 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 (二)不得随意倾倒污物、脏水; (三)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 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 面、线杆、树木上,擅自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六)使用公厕后应当即时冲水,保持公厕卫生,爱护 公厕设施; (七)野外宿营、郊游踏青、亲海近海等户外活动,应-5-当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八)不得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枝 叶。 第十五条文明出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 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 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不以手持方式使 用电话,不得向车窗外抛物,不得随意变道抢道;主动让行 校车及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 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并排行驶,不进入机动车道或者 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 不逆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三)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 占用行人通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得妨 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充电时不得占用公共充电桩的充 电位置;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 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翻越 交通隔离设施,机动车停车让行时,应当安全快速通过;通 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排队,先下后上,-6-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不得影响驾驶 员安全驾驶,不躺卧座位,不抢占座位,不将随身物品放置 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六)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 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第十六条绿色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节约粮食,文明健康用餐,就餐消费时适量点餐, 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燃油、天然气等公共资 源,减少塑料袋等一次性用品使用; (三)绿色出行,提倡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五)文明办理婚丧嫁娶事宜; (六)文明祭奠,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不随 意焚烧、抛撒祭奠物品。 第十七条维护社区公共文明,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应当限制作业时间,采取有效 措施,减轻、避免噪声、粉尘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二)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体 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 常生活; (三)饲养宠物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7-(四)饲养犬只应当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并及时清除排泄物; (五)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得向建筑物外抖物 扬尘; (六)不占用公用空间,不私接管线,不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侵占公共绿地、草坪等种植农作物或者其他植 物; (八)不在建筑物内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 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十八条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倡 导以下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孝敬父母长辈,弘扬孝德文化; (二)夫妻和睦,培育优良家风; (三)教育、引导被监护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 第十九条文明旅游,并遵守以下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旅游资源,爱护文物、古迹,不随意刻划、 涂抹,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三)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有损 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8-(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海滨旅游不拾捡、带离或者擅自采挖球石,不使 用非专用食物投喂海鸟、海豹等野生动物。 第二十条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传播低俗、虚 假、淫秽、暴力信息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文明就医,遵守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按号 就医,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不得侮辱、诽谤、威胁、 伤害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第二十二条保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第二十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积极配合政府 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征用、疏散、隔离、封锁等防控措施; 配合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对相关 场所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等;需要接受隔离治 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 者,在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 配合。 第三章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 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 公民道德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宣传、倡导文明行为, 批评、谴责不文明行为。-9-第二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城市公共标识设施双语化的建设和改造,提升城市国 际化形象。 第二十六条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的文明行为 习惯养成教育。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 定文明行为守则,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 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第二十七条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刊播公 益广告。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车亭、公交 车、建筑围挡等社会媒介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刊播、展示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 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 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 成绩突出的,依法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保障志愿者、志愿 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加志愿服务 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 依法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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