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 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所辖县(市)城市规 划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 修、物料堆存和运输、绿化养护作业、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 保洁等活动中以及地面裸土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 造成的污染。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 设、建(构)筑物拆除、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多方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扬 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2-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保障机制,并 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 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 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 区域内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 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职责,负责工业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 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施工、装 饰装修、城市道路运输、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保洁、绿化养 护作业、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砂石等非工业物料露天堆场、 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土地 一级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及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建(构)-3-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公路、水 路运输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 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 督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被征收建(构)筑 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 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的权利。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 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 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 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技术规范和标 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 法承担责任。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 技术规范的宣传,督促会员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 尘污染。-4-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施工扬尘污 染防治措施; (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 治责任,并督促其落实; (三)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四)对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采用遮盖、 临时绿化、透水铺装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制定和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实施方案,从 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以及河 道整治、公路和港口工程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 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施工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实 施方案、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 社会监督;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台账; (四)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款专用; (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施 工扬尘污染防治培训教育,并配备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洒水抑 尘、清扫保洁;-5-(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所承建项目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在施 工过程中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 (二)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发现扬尘污染 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改正的,及时 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 规定: (一)施工场地边界按照标准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 挡,并保持整洁; (二)施工工地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喷淋喷雾系统,配置 使用移动喷雾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采取集中、封闭搅拌方式,并 采取持续喷淋等抑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进行土石方、切割、抹灰、钻孔、凿槽 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密闭作业等抑尘措-6-施; (五)施工工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或者覆盖, 并集中、分类堆放,装卸、搬移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 施; (六)施工产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四 十八小时内清运,在场地内临时堆存的,使用密闭式防尘网 遮盖;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和堆放 区的地面采取硬化等防尘措施; (八)施工工地出入口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 定期清扫周边道路,保证出场车辆和周边道路清洁; (九)根据扬尘污染防治需要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 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或 者阻燃防尘网,脚手架上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喷淋设施; (二)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建筑垃圾采 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并封闭清运,不得高空抛撒; (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 线监测设施,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以及公路建设工程施工,-7-除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临时通道采取适度硬化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沟槽回填后 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路面基层养护期间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城市道路(公路)及地下管线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遵 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条规 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拆除工程设 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双层密目式安全网; (二)采取择时、湿法作业,拆除过程中持续加压洒水 或喷淋; (三)需要采取爆破拆除作业的,在作业区外围采取洒 水、喷湿等抑尘措施,并在作业的三日前以公告等形式告知 周围单位和居民。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建(构)筑物 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第十五条商铺门店装饰装修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 防治规定: (一)在装饰装修施工外围按照标准设置硬质封闭围挡; (二)墙体拆改、钻凿切割、垃圾清理等易产生扬尘的-8-作业,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三)装修垃圾在围挡内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至指定 地点。 其他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 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及时清理装修垃圾。 第十六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 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遵守下列扬尘 污染防治规定: (一)物料贮存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 放高度的封闭围挡,并加以覆盖; (二)装卸时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划分场内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堆场的场坪、 路面采取铺装、硬化等防尘措施; (四)堆场出口应当硬化,并按照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 施,车辆经冲洗干净方可驶出,出入口处道路应当及时清扫 和冲洗。 港口码头、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 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采取密闭或 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9-第十八条绿化养护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 规定: (一)种植土、弃土、垃圾在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 清运; (二)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栽植的,采取覆盖等防 尘措施; (三)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地翻、覆土作业时, 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树池、花坛内覆土不得高于边沿。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 质量标准,并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一)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采取人工方式清扫的,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 取有效抑尘措施; (三)在高温、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 城市道路洒水、冲洗、喷雾频次。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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