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 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公路路域环境保护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 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 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1-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 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 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 平。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 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 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 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 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2 -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 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新建公路峻工时,应当同时建立路产档案资料。 公路报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报废的 有关资料送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由 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路用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 标准确定: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 离栅,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 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 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实际征收土地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 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第九条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 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理设 管道、电缆等设施; -3 -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又道口。 第十条建设单位审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 图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 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审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 价报告。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 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可 以组织专家对审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施工活 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义必要措施并征得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4 - 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 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义 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 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义必要的安全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涉路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 改线或者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规定给予 相应补偿。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协议, 并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建成后,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不 得交付使用。 涉路工程设施和非公路标志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 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标志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 通。 第十六条,需要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 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审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 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 5 -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二)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堆放物品、修车洗车、 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三)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堵塞边沟或者 利用边沟排放污物; (四)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五)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 路交通标志、护路林、护栏、隔离栅、防护网等公路附属设 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公路桥梁下、公路隧道、 涵洞内理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 体、液体的管道; (八)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九)其他破坏、损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 畅通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路桥梁经检测评定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影响安全通行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 在桥梁两端设置义必要的限高、限设施和限载等标志,并及 时进行维修。 - 6 - 第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 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 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 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军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 公路隧道内行驶。具体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管理的规定执行。 在高速公路上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可以采取货物运输车 辆和其他车辆分道行驶等措施,对货物运输车辆实施检查, 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 设施行为的,应当对损坏现场进行勘验、调查、收集证据, 并及时制作责任认定书。 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 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 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 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 -7 - 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白起三十白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和铁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协商后划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划定范围的公路两侧建筑 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 自挪动标桩、界桩。 第二十四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请许可,并提交施 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和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理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 离,并符合公路发展规划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和 经许可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外,禁止修建、扩建建 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 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 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 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六条新建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 -8- 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不得在两侧对 应建设,并应当与公路建筑控制区保持规定的距离。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 设的,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影响公路运行安全的,公路 沿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造或者迁移。 第二十七条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 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注明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巡 逻检查,依法查处军辆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疏导 交通,维护良好的公路通行秩序。 涉路工程施工影响公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处置交通拥堵 等突发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 输等部门,依法取缔占用公路的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等违法 行为,保障公路安全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1:00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