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广州市旅游条例 (2008年5月29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 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广州市城 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 正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年7月29日广东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的《关于修改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第三十二件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经营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 源,规范旅游经营行为 ,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促进 和发展,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旅游经营和旅游者的旅游 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体现广州特色 ,与经济社会发 展相协调 ,遵循以人为本 、规划引导 、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 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 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市场监督管理 、文化、建设、交通、港务、 商务、园林、城市管理 、生态环境 、农业、林业、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水务、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 事项,被会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 3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本区域历史文化传统 、民俗以及 资源特点发展旅游产业;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发展促进机制, 统筹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 发展;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 。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旅游环境 ,为旅游区 (点)规划和配套建设交通 、环境 保护、卫生、供水供电 、通讯、安全保障以及自然环境 、文 化遗产保护等设施。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公共交通线路 及站点布局规划时 ,应当兼顾城市旅游观光点客流量的需要 , 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商业步行街(区 )、 旅游区(点)等客流量大的区域 ,应当设置方便旅游者的站 点、设施。 旅游观光公共交通线路 ,应当符合旅游规划的要求 ,其 站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方便旅游者的原则。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旅游者 在本市交通繁忙拥挤地段的景点、商业步行街、会展中心、 旅游饭店等地进行旅游活动的交通安全 ,并为大型旅游车辆 停靠和旅游者上下车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条 旅游交通标识及主要旅游区 (点)交通导向指 示牌,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设置方案 ,纳入城市道路标- 4 -识建设系统,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第十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范围内具有 较深厚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街区 、建(构)筑物设置统一 的说明标牌 ,介绍有关历史文化内容 。说明标牌的设置应当 适应旅游观光的需要。 第十一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旅游服 务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组织编制旅游服务人才发展专项规 划,经市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 本市旅游资源的优势 、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国际 、国内旅 游形象宣传计划 ;组织和协调重大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市旅 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旅游市场开发的需要建立境内外 旅游宣传网点。 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宣传推广 活动。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旅游行业信息 化建设和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游客流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公 益性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和固定的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 体设施。 第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统计信 息管理系统 ,开展旅游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 ,并加强区域间- 5 -旅游信息互通。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信息通报制度 。市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旅游经营者受行政 处罚及有效投诉等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旅游信 息发布制度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法定节日以及 重大旅游活动举行期间 ,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旅游交通以及 主要旅游区的旅游接待情况等信息。 本市旅游区域发生事故或者出现危险 ,可能危及旅游者 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 者发布相关的警示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 警示信息。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紧急事件 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制定旅游 紧急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旅游紧急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 ,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旅游紧急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组织救援 。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商务 、文化等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促进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 品(工艺品 )、旅游用品、土特产品等旅游商品的研制、开- 6 -发、生产、销售。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投诉制度, 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 ,属于本部门处理的 ,应 当在四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 ;对应当由其他部门 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有关部门收到转交的投诉后 ,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 答复投诉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 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编制本市旅游发展 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 ,应当 征求规划、国土、港口、林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 旅游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 ,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 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旅游发展规划时 ,应当与 市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充分发挥区域经贸旅 游业合作发展的综合优势 ,科学规划区域内各类旅游资源的 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明确本市旅游主题形象和发展战略 ,提出旅游业- 7 -发展目标及其依据; (二)明确本市旅游产品开发的方向 、特色与主要内容 , 提出旅游发展重点项目,对其空间及时序作出安排; (三)对步行街(区 )、历史文化景点、大型主题公园、 森林公园以及具有明显旅游价值、功能的城市标志性建筑、 市政公用设施 、企业等区域 ,作出游客规模 、流量、流向以 及接待服务需求预测 ,并据此提出旅游节点设置和空间布局 的技术要点建议; (四)明确本市旅游业发展的各要素结构 、空间布局及 供给要素的比例关系 ,并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 ,提出合理的 措施; (五)明确旅游资源开发和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措施、分阶段实施步骤及标准; (六)对具有旅游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开发、 利用和保护方案; (七)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相关规范及标准规定的其他 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市旅游功能明显的重点区域 ,由市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和旅游资源开- 8 -发保护规划,应当同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具有明显旅游功能的区域 ,在其控制性详 细规划编制阶段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组织编制 单位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有明显旅游价值 、功能 的城市标志性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步行街(区 )、历史文 化景点、大型主题公园以及旅游区(点 )、宾馆饭店等建设 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与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 、规 划、土地、园林、林业、水务、文化、港务、生态环境等行 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 已经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应当严格执行风景名胜 、历史 文化与文物以及土地 、林业等法律 、法规有关资源保护的规 定。重要的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 ,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保护和开发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 (点)等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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