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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 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
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通过并经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广州经济技
术开发区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12月13
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通过并经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
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 〈广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管理 - 2 -第四章 土地可发与管理
第五章 技术引进
第六章 优惠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经济 、社会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简称开发区 )经国务院
批准,在广州市设立 。开发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
行国家优惠政策、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区域。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
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 ,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 ,对开发区实行
统一领导和管理 ,协调开发区内中央 、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
的工作。
第四条 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遵循下述原则: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根据广州市经济社
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国际经济贸易规则 、惯例,依法进行经济
技术开发;
(二)外引和内联相结合 ,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 、引进
人才和引进先进管理经验相结合 ,高效益和高速度发展相结
合,兴办生产性企业和科研事业 ,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 3 -产业,重点引进高科技及资本密集型项目;
(三)引导、带动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和建设 ,开拓香
港、澳门、台湾(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市场和国际市场,
为广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服务 ,壮大广州市国民经
济实力。
第五条 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做好
土地平整工程及提供供水 、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码头、
仓储、学校、医院、环保、生活服务等各项公共设施。
第六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资产 、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
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
本条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有权依
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
职权:
(一)依法制定和公布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制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
(四)组织编制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审批详细规划;- 4 -按市一级权限办理开发区范围内土地依法征用的有关事项,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并负责开发管理 ;办理开发区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发证及其他管理事项;
(五)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初步设计审批、
报建审核 、招标投标 、发证、施工监督及工程档案 、施工单
位及设计单位资质审查验证等管理事项 ;其土地出让收入按
市政府规定上交,以统筹安排;
(六)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登记 、发证、交易等方面的
管理事项;
(七)负责开发区内环境保护执法与收费等管理事项 ;
(八)统筹和管理开发区内的财政;
(九)依法维护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合法权益 ,并提
供服务;
(十)统一领导 、规划和管理开发区内供水 、供电、供
气及交通、文教、卫生等公共事业;
(十一)在市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处理开发区
涉外事务,审批开发区内人员出入境有关事项;
(十二)审批和管理开发区进出口业务;
(十三)按有关规定决定开发区内行政 、事业单位的机
构设置、人员编制的制定及干部 、职工的调配 、管理与福利
待遇,任免和奖惩所属工作人员;
(十四)领导开发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与户籍管理工作 ,- 5 -实施符合开发区实际的户籍管理;
(十五)其他应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 、高效的原则 ,可根据
需要设立或批准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或进行机构调整。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管理
第十条 外国、港澳台地区 、华侨以及国内的公司 、企
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以下简称投资者 )可以在开发区
投资兴办、经营或从事下列企事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技术先进企业;
(三)科学技术事业;
(四)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信息技术服务 、房地产开发 、商业服务 、旅游等
第三产业;
(六)经批准的银行、金融业务和保险业务;
(七)经批准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事业;
(八)依照有关规定或经申报批准 ,在境内外发行债券 、
股票等。
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6 -(三)外资企业;
(四)国内独资经营企业或联合经营企业;
(五)补偿贸易和技术先进的加工装配;
(六)提供贷款、融资性租赁、设立投资基金;
(七)购买开发区内及其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 ;经批
准发起兴办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开发区企业的股权、产权 ;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指企业 ,以下简称外商
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凡在开发区兴办各类企业 ,应到开发区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到开发区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开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设立 、开办企业 、公司,或开发区
企业、公司歇业、停业、破产、清算,依法须报经审批的,
应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 ,应当按照国
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账户设立 、外债登记等手续 。
第十五条 开发区企业的各项保险 ,应当按照保险法的
有关规定办理,并履行规定的社会保障义务。
第十六条 开发区企业应当在开发区或广州市设置会- 7 -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 ,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 。各项报表
数据和内容应当真实 ,并接受开发区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依
法进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企业章
程范围内 ,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 ,筹措、运用资金 ,采购
生产资料, 销售产品 ;依法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
奖励、津贴制度 ;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定
额或编制,依法招聘、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十八条 开发区企业歇业或停业 ,应到开发区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其所余资产可以依法出
售或转让 ,外商分得的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土地开发与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土地开发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
设施的兴建采取下列形式:
(一)由开发区兴建或与广州市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二)投资者与开发区及其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
(三)投资者成片开发。
第二十条 经管委会征用的土地 ,其使用权一律实行有
偿出让。出让的土地 ,受让人可以转让 。出让和转让的标的
只限于土地使用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8 -开发区地下各种自然资源及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隐藏
物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管委会 ,土
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人以及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是外国、
港澳台地区 、华侨以及国内的公司 、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
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年限由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
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办
各类企业或从事各种项目建设, 应依规定程序申报 ;符合开
发区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可享有受让土地的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国家 、省、市以及
开发区的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定 ,可以通过规定
程序转让其受让的开发区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受让人 ,依照国
家、省、市以及开发区的房地产抵押管理法规 、规章和规定 ,
可以通过规定程序,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 。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根据广州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
实际需要,经批准,可扩展开发区域。
第五章 技术引进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 、科研机构 、高等- 9 -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引进的技术必须是适用的 、先进的,
包括有专利权的技术 、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 、专有技术和具
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
第二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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