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四章文明行为的促进和保障
第五章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
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充分发挥-2-公民主体作用,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教育先行、奖惩并
举和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行为促进日
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
度;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体系;
(四)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等活动;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
文明行为促进措施。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3-育、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各
自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
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
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
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公民应当忠于祖国,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崇尚
英雄、尊重模范、学习先进,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觉维护国
家利益。
本市倡导传承优秀岭南传统文化,弘扬开放、包容、务
实、创新的精神,公民应当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展现国
家重要中心城市文明风貌。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
范,维护公序良俗,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
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
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
言文明。
第十一条从事政务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
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高效的投诉
处理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
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
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燃气、供水、供电、通讯、医疗机构、公共交通、金融
机构、快递、外卖等服务单位应当挂牌上岗、亮牌服务、接
受监督。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
平。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公共场所文明
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得大声喧哗、使用粗言
秽语;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应当佩
戴耳机;
(三)在户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活动时,合理控制音量,
不得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不得吸烟;-5-(五)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
止传染他人;
(六)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一米线”文
明引导标识;
(七)遵守排队秩序,不得插队、相互推搡,乘坐公交
车、地铁、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
(八)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
式使用公共设施;
(九)观看电影、演出、体育比赛时,遵守相关礼仪,
不得影响其他观众,不得向场内抛掷物品;
(十)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设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十一)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不得盲目聚集、围观;
(十二)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规范。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
规,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
电子产品,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
得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驾驶车辆至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行人正
在人行横道通行时,应当停车让行,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6-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时,应当主动
让行;
(三)驾驶入或者乘车人不得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
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
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划
定的停放区内,未设定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
和行人通行;
(六)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
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
时不得违规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
(七)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交
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消除使用车
辆的安全隐患,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
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文明礼让,配合安全检查,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随身携带散发异味的物
品,乘坐需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占用他人座位;
(九)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
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7-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乱穿马路,不
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十)在机场、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等公共交通场
所内,不得乞讨、堆放杂物,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停留或
者实施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应当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规范。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增强生态环
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乱扔果皮、包装物、纸
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
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及挂置宣传物品;
(三)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
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不得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等水域和农地、
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
标准的污染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乱移栽,不乱刻画,未经允许
不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六)爱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捕捉、猎杀、买卖和食
用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和食用非法野生动物制品;-8-(七)应当遵守的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规范。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邻
里和睦、友爱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
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不得在城市居民小
区饲养家禽、家畜;
(三)不得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
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四)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
锻炼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
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共有设施,不得在
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
观瞻的物品,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规范。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共同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
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街道、院落干净整洁,不得占用公共巷道摆
放杂物,家禽家畜集中圈养,及时清理圈养家禽家畜粪便;
(二)不得违规建造、改造房屋;-9-(三)不得违规建造坟墓;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乡村文明规范。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注重家庭美德,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
守文明行为规范,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不得遗弃、虐待;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规范。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
德育范围,建设文明校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教师文明礼仪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
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殴打、侮辱学生;
(二)将文明行为的要求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
评价体系,制定防止校园欺凌的相关措施,教育学生尊敬师
长、团结友爱,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尊重教师,遵
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
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10-(一)礼貌待客;
(二)明码标价;
(三)不得强制交易;
(四)不得作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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