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四章文明行为的促进和保障 第五章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 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充分发挥-2-公民主体作用,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教育先行、奖惩并 举和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行为促进日 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 度;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评估体系; (四)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五)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宣传、表彰等活动;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 文明行为促进措施。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3-育、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各 自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 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 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 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公民应当忠于祖国,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崇尚 英雄、尊重模范、学习先进,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觉维护国 家利益。 本市倡导传承优秀岭南传统文化,弘扬开放、包容、务 实、创新的精神,公民应当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展现国 家重要中心城市文明风貌。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 范,维护公序良俗,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 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 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 言文明。 第十一条从事政务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 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高效的投诉 处理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 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 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燃气、供水、供电、通讯、医疗机构、公共交通、金融 机构、快递、外卖等服务单位应当挂牌上岗、亮牌服务、接 受监督。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 平。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公共场所文明 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得大声喧哗、使用粗言 秽语;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应当佩 戴耳机; (三)在户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活动时,合理控制音量, 不得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不得吸烟;-5-(五)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 止传染他人; (六)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一米线”文 明引导标识; (七)遵守排队秩序,不得插队、相互推搡,乘坐公交 车、地铁、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 (八)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 式使用公共设施; (九)观看电影、演出、体育比赛时,遵守相关礼仪, 不得影响其他观众,不得向场内抛掷物品; (十)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设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十一)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不得盲目聚集、围观; (十二)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规范。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 规,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 电子产品,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 得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驾驶车辆至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行人正 在人行横道通行时,应当停车让行,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6-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时,应当主动 让行; (三)驾驶入或者乘车人不得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 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 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划 定的停放区内,未设定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 和行人通行; (六)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 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 时不得违规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 (七)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交 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消除使用车 辆的安全隐患,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 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文明礼让,配合安全检查,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随身携带散发异味的物 品,乘坐需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占用他人座位; (九)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 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7-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乱穿马路,不 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十)在机场、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等公共交通场 所内,不得乞讨、堆放杂物,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停留或 者实施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应当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规范。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增强生态环 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乱扔果皮、包装物、纸 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 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 及挂置宣传物品; (三)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 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不得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等水域和农地、 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 标准的污染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乱移栽,不乱刻画,未经允许 不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六)爱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捕捉、猎杀、买卖和食 用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和食用非法野生动物制品;-8-(七)应当遵守的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规范。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邻 里和睦、友爱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 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不得在城市居民小 区饲养家禽、家畜; (三)不得高空抛物,防止建筑物的附属物、悬挂物或 者搁置物掉落造成损害; (四)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娱乐、体育 锻炼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保障安全, 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损坏共有设施,不得在 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 观瞻的物品,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规范。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共同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 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街道、院落干净整洁,不得占用公共巷道摆 放杂物,家禽家畜集中圈养,及时清理圈养家禽家畜粪便; (二)不得违规建造、改造房屋;-9-(三)不得违规建造坟墓;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乡村文明规范。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注重家庭美德,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 守文明行为规范,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不得遗弃、虐待;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规范。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 德育范围,建设文明校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教师文明礼仪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 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殴打、侮辱学生; (二)将文明行为的要求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 评价体系,制定防止校园欺凌的相关措施,教育学生尊敬师 长、团结友爱,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尊重教师,遵 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 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10-(一)礼貌待客; (二)明码标价; (三)不得强制交易; (四)不得作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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