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2020年7月3日三亚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 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 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单 位食堂(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 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和废弃食 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 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 则。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养成文明、健-2-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从源头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支持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 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保障机制,将相 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 作。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过程 中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 旅游文化、商务、水务、农业农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相关监督管理 工作。 餐饮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部门 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 圾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 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需 求,保障收运、处置设施用地。-3-第七条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特许经 营管理。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分别授予不同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经营。 第八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 提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 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餐厨垃圾收运、 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 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收运、处 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 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综合有关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市 人民政府审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第九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经审定的餐厨垃圾 收运、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争方 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并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 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 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4-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内容,特许经营方式、 区域、范围和期限,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股权转 让,服务数量、质量和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 和调整程序,政府承诺和保障,监测评价,履约担保,违约 责任等内容。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餐厨垃圾收运、 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经充分评估论 证后准予延期的,应当与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重新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 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餐厨 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将取得服务许可证的企 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申领餐厨垃圾收运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四)配备满足餐厨垃圾收运需求的专用收集容器;-5-(五)配备满足餐厨垃圾收运需求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 辆,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六)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等方面的管理 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领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验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 监测与保护、计量统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六)有可行的废液、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取得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垃圾收运服务企业 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载明餐厨垃 圾收运时间、频次、接收点、分类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餐厨垃圾收运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拟 制。 餐厨垃圾收运服务企业应当到餐厨垃圾产生者接收点-6-收运餐厨垃圾;因餐厨垃圾收运车辆无法到达等客观原因不 能到餐厨垃圾产生者接收点收运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 定餐厨垃圾接收点。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实行台账和联单 管理。 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在台账中如 实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服务企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领 取。联单一式四联,由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服务企 业如实填写后各留一联存档,最后一联由餐厨垃圾收运服务 企业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设施; (三)保持收集容器、设施完好、封闭、整洁; (四)每日按时在约定的或者指定的接收点分类交付餐 厨垃圾; (五)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垃圾收运 服务企业收运。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收运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每日按时在约定的或者-7-指定的接收点分类收运餐厨垃圾,实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 (二)保持餐厨垃圾收运车辆密闭、完好、整洁; (三)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餐厨垃 圾处置服务企业处置。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分类接收和处置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液、 废气、废渣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定期对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第十八条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过程中禁止下 列行为: (一)未取得服务许可证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 厨垃圾饲喂畜禽; (五)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处置-8-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 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在特许经营期 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 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者将所经营的财 产进行处置、抵押的;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明显落 后且拒不改进的; (三)收运、处置能力不足且拒不改进的; (四)收运、处置失当导致所负责区域范围内出现重大 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 全的; (六)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餐 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 立餐厨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 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9-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 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 协议,定期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 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 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者财政补贴进行调整 的机制,保障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 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运、处置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制度, 将相关信用记录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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