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促进小餐饮健康发展,方便 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与服务,适 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经 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 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但是不包括单位食堂和 餐饮连锁企业分支机构。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 政区域小餐饮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保障与小餐饮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和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健全 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将小餐饮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 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小餐饮日常安全管理和联合执法。-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小餐饮管理有关 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 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 应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与小餐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编 制小餐饮经营指南,明确食品安全以及建设、环境污染防治、 消防、燃气、市容环境卫生等经营场所的基本要求、安全风 险和法律后果,列举相关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以供查 阅。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 强对小餐饮的指导与服务。 五、小餐饮经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大气、噪声污染防治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防止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等对 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并与有毒、有害、易燃 易爆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六、小餐饮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小餐饮申领营业执 照时,应当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3-承诺。 小餐饮实行备案管理。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在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时,一并发放小餐饮经营指 南。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经 营项目、是否从事网络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举报电话 及举报受理机关名称等信息。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样式,由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七、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一并实施小餐饮备案;办理营业执照 依法集中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办理 营业执照与小餐饮备案应当一窗受理、一并办理。办理小餐 饮备案所需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的,不得要 求重复提供。 营业执照办理信息和小餐饮备案信息应当即时共享给 与小餐饮管理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小餐饮备案信息及时上网公 示,并更新获知的歇业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八、持有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并标注网络经营的小餐饮, 可以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小餐饮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遵守网络餐饮服务的相关-4-规定。 九、小餐饮应当在就餐区醒目位置悬挂小餐饮信息公示 卡、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从事网 络经营的,应当在网站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 业执照、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十、小餐饮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 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 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 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 (四)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 其他合格证明,记录或者留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 溯; (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 售货工具,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餐具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十一、小餐饮不得有下列行为:-5-(一)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 作食品; (二)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以生鲜 乳为原料的饮品; (三)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作食品, 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制作食品; (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 物肉类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七)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 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 者使用回收食品制作食品; (八)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 油脂制作食品; (九)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 品,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 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6-(十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十二、小餐饮应当配备净化油烟、处理污水、存放垃圾 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遵守油烟排放、污水排放、垃圾 分类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规定。 小餐饮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燃气安全使用有关 规定,使用合格的气源、燃烧器具、减压阀和连接管,掌握 事故应急处置操作技能;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设置燃气 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并确保完好有效,定期做好油烟管道清 理等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小餐饮经营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进行室内装饰装 修,应当遵守规划、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和消防等法律、法规 规定。 十三、小餐饮应当按照规定对经营场所安全和食品安全 进行自查,形成自查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自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 安全隐患,并如实记录。 倡导小餐饮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 息。 鼓励小餐饮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关行业组织。相关行业 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章程为小餐饮会员单位提供培 训、咨询等服务,引导、督促小餐饮安全生产经营。 十四、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小餐饮-7-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明确其食品安全和安全生 产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 本决定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餐饮的 营业执照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进行审查和实名登记,并与其 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发现其有食品安 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小餐饮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十五、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 和省有关安全管理、历史文化保护等规定,结合本地乡镇、 街道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设、改造小餐饮集中场所和街 区,有关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优惠措施, 鼓励和支持小餐饮进入小餐饮集中场所和街区经营,改善经 营条件,创建优质品牌,发展特色餐饮。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小餐饮集中片区或者路段,统筹设 置仓储设施、除油或者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加强对污水预处 理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十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小餐饮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风险监测评估等情况,确定小餐饮监督管理的重点、-8-方式和频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小餐饮经营活动的 监督检查;建立小餐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小餐饮监督 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 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餐饮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小餐饮油烟、异味、废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行为实施 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等)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餐饮经营场所房屋建筑安全、污水排 放、餐厨废弃物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 照规定对小餐饮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 展相关业务培训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提升行业组织自律规 范化水平。 对小餐饮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多个检查事 项的,应当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方式进行。 十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小餐饮违法行为,有 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举报电话及举报受理机关名 称。 十八、违反本决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决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9-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违反本决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决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规定的, 由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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