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备案
第三章审查建议
第四章审查
第一节审查职责
第二节审查程序
第三节审查标准
第五章处理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2-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
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有关国家机
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
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件必备、
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备案
审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备
案审查工作的领导,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
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备案
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相
关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备案审查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统筹协调
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备-3-案审查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
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建立备案
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聘请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担任
咨询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委托咨询专家、人大代表等对规
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
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运行机制,提高
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
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使用管理,配合做好平台运行等相
关工作。
第二章备 案
第十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制
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规
范性文件;-4-(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
判、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
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六)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市地方性
法规的解释;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
送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文本、说明和规章制定对
照表的纸质材料,同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电子材料。
纸质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电子材料应当符合备案
审查信息平台的格式标准和要求。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确定报备责任单位,负责规范-5-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备案材
料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对不符合
法定范围、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
以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
的,报备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每年1月31日前,规范性文件报备责任单
位应当将制定机关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报送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
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核查通报制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
一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核查,予以通报,并向社会
公布。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核查通报印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审查建议
第十六条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规范性文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接收备案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6-审查建议应当包括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建议审
查的内容和理由。
审查建议应当书面提出,注明审查建议提出人的身份信
息、联系方式。审查建议可以通过信函、人大门户网站、备
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
第十七条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的审
查建议,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审查建议,通知审
查建议提出人予以补正或者重新提出。需要补正的内容应当
一次性告知。
第十八条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告知
审查建议提出人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或者根据情况移送
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经初步研究,接收登记的审查建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修改、废
止或者自动失效;
(二)就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制定机关
作过沟通,制定机关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
(三)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进行过审查,-7-已有审查结论;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五)其他不宜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第四章审 查
第一节审查职责
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委员会依职
权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同步开展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接收登记的审查建议启动审查程序的,
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委员会进行审查研究。
第二十二条有关机关移送审查的审查建议,由备案审
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委员会进行审查研究。
第二十三条相关委员会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建
立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落实工
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审查工作职责。
第二节审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接收登记、移送
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分送相关委员会。
相关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初
步审查研究工作。相关委员会应当将审查研究意见书面反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8-第二十五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接收登记、移送
审查的审查建议函告制定机关或者其有关办事机构、部门。
有关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研究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
第二十六条经初步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
在本章第三节规定情形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委
员会进行研究。
第二十七条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会同相关委员会对规
范性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
或者其有关办事机构、部门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也可以当
面听取制定机关或者其有关办事机构、部门的意见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根据审查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
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审查建议提出人了解有关情况,
要求审查建议提出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通过书
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
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大代表、专
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可以根据需要
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实际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审查研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者备
案审查工作机构与相关委员会发生较大意见分歧的,由备案
审查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9-第三十二条对接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应
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提出审查研究意见;有特
殊情况的,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
月。
第三十三条经审查研究,未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章
第三节所列情形的,审查终止;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章第
三节所列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处理。
第三节审查标准
第三十四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
文件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
提出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
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
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
第三十六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
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
意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
规定;
(二)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10-(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
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
出调整和改变;
(四)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
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
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违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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