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20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创新激励 第四章 开放合作 第五章 人才建设 第六章 金融支持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保障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 射带动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划、建设、服 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主创新示范区)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郑州、洛阳、 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批准由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 责管理的区域,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自主创新示范区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开 放合作、规划引领、优化布局的原则,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 力,营造创新创业环境,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建设高质量发 展先行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 调机构,负责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研究解决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成员单 位由省直有关部门和郑州、洛阳、新乡市人民政府组成。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 行政部门,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考核工作。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省直有关成员单位 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促进和服务自主 创新示范区建设。 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负 -2 -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发展。 第五条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管理 机关,履行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职责,行使所在地省辖 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规划、教育、科技、财政、土地、生 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经济 和社会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权责清单由自 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主创新示范 区发展需要,按照规定尚自主创新示范区下放项自审批、商 事登记、环境影响评价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第七条自主创新示范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预算 纳入所在地省辖市本级预算,接受所在地省辖市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在机构 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 并按程序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管理委员会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 用为主、任用与聘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 自主创新示范区实际的新酬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激励机制 以及人才交流机制。 -3 -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 展规划,作为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建设的主要依据。 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主 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自主创新示 范区建设详细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与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有关的专 项规划时,应当与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相衔接。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发展规划 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 划建设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着力 构建长效、创新、包容、高效的发展环境,制定产业发展规 划,统筹产业布局;优先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 区块链、北斗应用、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 新材料、生物医药、生物育种等具有比较优势、前沿引领作 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调整优化现有产业, 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延长产 业链、发展创新链、提升价值链、完善供应链,培育形成优 势互补、集聚集约、低碳循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新格 -4 - 局。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和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聚焦创新发展的重大 需求,组织实施重大创新引领型项目,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 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引领带动全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第十三条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 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发展预留空 间,统筹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等 各类相关指标,按照国家有关支持政策,保障自主创新示范 区发展用地需求。 第十四条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利 用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建立土地集约 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推动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 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实行用地弹性出让, 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水平。 管理委员会经依法委托,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管理区 域内的土地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和 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自主创新示范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完善配套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列 -5- 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统筹推动 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 自主创新示范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项收入,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应当作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资金,加大对 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第干七条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加 强对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统筹协调, 指导各自形成主导产业,明晰产业定位,鼓励引导特色产业 发展,加强区域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第三章‧创新激励 第十八条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为核心,结合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元创新形式,强化市 场主导作用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培育 创新生态,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构建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 币场为导尚、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 建立持续稳定的支持机制,保障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 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构建基 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 - 6 - 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管理委员会应当统筹相关专项资金, 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给予引导和支持。 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企 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在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对不同行 业研究开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 第二十一条支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培育 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并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采取多种模式引进 培育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实现创 新成果转化应用。 国家、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建设、 用地供应、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依法享受国 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按照国家规定 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加大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力度,对承担国家 级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的单位,省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 -7 - 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第二十四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 发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自主创新示范区内设立科技 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 载体,健全孵化服务功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 民政府以及管理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应当按 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第二十五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 发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在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共建产业技术创 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创新合作组织,开展产学研用 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合作组织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六条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首 主权。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自, 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在项自经费中列支间接费用; 经费绩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 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以事 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形成赋权形式、 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制度,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 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 -8- 可以自主处置科技成果,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可以给 予股权激励;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以由成果完 成人或者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知识产权审请、运用给予资金和项目 支持。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审 请、运用、保护等服务,支持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建设, 推行知识产权与专利产品许可交易新模式,形成知识产权基 础流动性市场,实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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