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7月6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节 鼓励与倡导 第二节 禁止与重点治理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 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 条例。 -1- 第三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 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 查、评估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 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与经济社会 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首 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 (辖区)内的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 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 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和开展文明城市、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根据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见义男为、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的 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个人做道德模范、身边好 人等先进典型,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 - 第六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加 强对本机关工作人员文明行为的规范、培训和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 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 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提出意见 和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诫、举报和投 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节鼓励与倡导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 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第八条‧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见义勇为; (二)拾金不味; (三)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 器官、遗体; (四)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 -3 - 第九条倡导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得体; (二)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遵守公共医疗秩序; (三)市场消费、等服务、上下楼梯、搭乘电梯依次 排队,有序礼让; (四)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遵守场馆秩序,爱 护场馆设施。 第十条倡导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二)规范、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履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 序的“门前三包”责任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第十一条倡导文明交通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驾驶,有序通行、礼让行人; (二)军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三)帮助有需要的人及时安全通过人行横道: (四)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为老、弱、 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维护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交通工具: (六)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 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 4 - 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倡导维护旅游城市形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本市公民应当知晓地方历史文化,增强主人翁意 识,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 (二)旅游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 仰,爱护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遵守景区景点秩 序; (三)旅游从业者应当提高专业素质,热情服务。 第十三条倡导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商业规则; (二)提高服务质量; (三)商业宣传用语真实恰当; (四)招揽顾客不媚俗恶搞。 第十四条倡导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民公约、管理规约,做文明市民、文明业 主; (二)不占用公共空间,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 屋顶、平台等空间违规悬挂、堆放物品; (三)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他人车位(库) 储藏室,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四)驾驶军辆不在小区内长时间鸣笛; (五)晾晒物品、清洁卫生时,不影响他人: - 5 - (六)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影响他 人。 第十五条倡导维护乡村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 理畜禽粪便,做好污水处理; (三)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放建筑材料等物品影响 通行。 第十六条倡导注重家庭、家教、家凤,遵守下列行为 规范: (一)孝敬父母,尊敬长辈; (二)夫妻和睦,勤劳节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 惯; (四)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相处。 第十七条倡导健康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 勺,不强迫性劝酒;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 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三)文明节俭办婚事喜事,拒绝铺张浪费,避免盲目 攀比,抵制高额彩礼; -6 - (四)文明节俭办丧事,节地生态安葬、绿色环保祭祀, 不使用塑料祭祀品; (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合理使用免费的公 共产品和服务; (六)使用生态环保用品,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不易降解 的物品。 第二节禁止与重点治理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包装 盒(袋)等废弃物。 (二)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举 行娱乐、健身、集会、商业促销等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 正常生活的活动。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违法违规张贴、涂写。 (五)露天焚烧落叶、桔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高空抛掷物品。 (七)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办理丧事活动;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八)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 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 消防车通行。 -7 - (九)破坏、占用公共绿地。 (十)在风景名胜区刻划、涂污、损坏景物、设施。 (十一)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 领队活动,破坏旅游城市形象。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饲养犬只应当依法履行狂犬病等动物疾病 强制免疫义务,城市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挂牌制度。县(市、 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居所,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 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 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配备 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树立明显的养犬标 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到所在县(市、区)公安 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必要性用途说明; (二)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三)饲养犬只专门场所和设施的证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 -8 - 定: (一)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 (三)犬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养犬: (五)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户体: (六)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危 险犬只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携犬出户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挂犬牌、用犬绳(链)牵领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三)不得携工作犬、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场所以及设有犬 类禁入标识的区域;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第二十四条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 -9 -

pdf文档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1 页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2 页 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0:4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