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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5月6日铜陵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鼓励和倡导的行为 第四章促进措施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2-循社会主义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 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 社会参与、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组织 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 估。 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文明建设、促 进文明行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 入财政预算。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办事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 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3-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 行为。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公民应当遵纪守法、明礼尚德,遵循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做到爱国、敬业、诚 信、友善。 第八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 孕、幼; (三)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遵守场馆秩序; (四)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 活动不大声喧哗,不干扰影响他人; (五)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正常医疗秩序, 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 (六)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保护 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 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4-会秩序; (八)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 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遮掩口鼻,有感冒等症 状外出时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破坏、侵占公共绿地,不攀折、偷盗花木; (五)不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树木、户外设施上涂写、 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六)不在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和备用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等水域内游泳、洗车、洗衣、洗涤污物、捕捞鱼虾、垂 钓、网箱养殖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 行为; (七)禁止在城区从事产生烟尘污染的露天烧烤以及其 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焚烧行为; (八)不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九)组织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合 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像器材,不干扰影响他人; (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 范。-5-第十条公民应当自觉文明出行: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划分人行道的应 当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 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设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抢占座位,不妨碍驾驶员安 全行车;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违规载人、逆向行驶,不在非机 动车上违规加装遮阳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 (四)驾驶车辆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五)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 不穿插、借道超车或者加塞;直行车辆不占用右拐弯车道; (六)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 应当停车让行; (七)驾驶机动车应当规范使用灯光,在城市夜间照明 条件较好的情况下不启用远光灯;在非禁鸣时段,通过非禁 鸣区域的居民小区、医院、学校时,不鸣笛或者少鸣笛; (八)驾驶人和乘客不向车外抛物; (九)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共享单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 整齐停放,不占用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不妨碍其他车辆 和行人通行; (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区秩序:-6-(一)遵守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 (二)邻里之间和睦共处,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四)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私拉电线 为助力车充电,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不从建筑物、构 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侵占、损坏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不占用绿地种菜,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 (六)不在消防通道、他人车位车库和妨碍小区道路通 行的地方停车; (七)装修房屋应当遵守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噪声,不干 扰他人生活; (八)不违反规定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九)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秩序文明行为规 范。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文明养犬,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使 用束链等安全装置,及时清理粪便;除导盲犬外,不携带犬 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 室外公共场所。 养犬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者应当自觉文明经 营:-7-(一)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保持门前清洁卫生,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 经营;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喇叭或者 通过其他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使用者应当文明办网、文明上 网: (一)依法办网、管理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健康信息, 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二)恪守网络道德,规范和遵守网络秩序,不发布、 散布侵权或者违法信息; (三)监督防范网络隐患,维护网络安全,不泄露他人 隐私; (四)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和倡导的行为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见义勇为。 鼓励公民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其他人身危险时,在能力 范围内予以救助。-8-第十六条鼓励公民参与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 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等 方式开展慈善活动。 第十八条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 动。 鼓励优先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 难的群体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和睦家庭,敬老爱幼,重视家庭教育,树立良好 家风; (二)节约粮食、水电气等资源; (三)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四)文明就餐,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尽量乘坐、使用公共交通 工具; (六)学习先进人物,崇尚英雄,捍卫烈士荣誉; (七)尊崇科学、崇尚劳动,爱岗敬业,勤劳奉献; (八)节简操办婚庆、节庆等喜庆活动,人情往来合理 节制; (九)简朴办理丧事,绿色环保祭祀; (十)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9-第四章促进措施 第二十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为保障 残障人士、老年人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符合条件的车站、医院、商场、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女职 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 立的母婴室。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 鼓励沿街单位的车位和厕所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规定对践行文明行为以及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 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生活有困 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可以给予帮扶。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予以表 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 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一)见义勇为或者紧急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无偿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 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捐献者; (三)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10-(四)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 障和激励机制,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开展志愿服务的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志愿者志 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 第二十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 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 神文明创建活动。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 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推选活动, 引导公民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获 得表彰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六条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 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七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 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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